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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 15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1號 原   告 許見全 訴訟代理人 曾嬿如 被   告 潘禾貞       長好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泉 訴訟代理人 李昆銘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傷害案件( 案號:110 年度交簡字第2237 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榮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