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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易字第 44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易字第4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詠縉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琦敏 被   告 陳耀鳴 上 2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黃俊嘉律師       吳龍建律師       陳秉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 偵字第7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詠縉企業有限公司、陳耀鳴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 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宛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