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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審自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背信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審自字第3號 自 訴 人 陳慧玲 被   告 林榮吉       張珮琦       陳玉梅       創富國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自訴人因背信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陳慧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 由 一、按提起自訴,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經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 準用同法第273 條第6 項在案。又提起自訴,應委任律師行 之,自訴人如未委任,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 ,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 9 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法律上必 備之程式。 二、查自訴人陳慧玲於民國110 年6 月22日提出自訴,然未委任 律師行之,是本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第273 條第6 項規定 ,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 期不補正,本院即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右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方柔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