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訴字第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宏翔
選任辯護人 何明諺
律師
被 告 王士源
選任辯護人 陳欽煌律師
叢琳律師
被 告 謝正庭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12333
、12965號、109年度偵字第8531號),
嗣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
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
裁定由
受命法官獨任進行
簡式
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宏翔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緩刑參年,並
應:㈠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條件。㈡於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貳年
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
育貳場次。緩刑
期間付
保護管束。
王士源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緩刑參年,並
應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
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貳場次。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謝正庭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之拾柒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
至1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緩刑參年,並
應:㈠履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條件。㈡於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貳年
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
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玖拾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
育貳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 實
一、王宏翔、王士源、謝正庭於民國108年11月前某日,加入綽
號「林成風」及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其他成年成員所組
成之詐欺集團,為以實施
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
之有結構性之犯罪組織,而與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共同
意圖為
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及行使
偽造
準
私文書之
犯意聯絡,先由「林成風」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
表一各編號所示持卡人所持信用卡之卡號、到
期日及授權碼
等資料,並指示不知情之葉翊
旋租用高雄市○○區○○街○
號作為盜刷信用卡所得物品儲放處,繼而於附表一「下單時
間」欄所示時間,以網際網路連結至網站訂購如附表一「下
單項目」所示之商品,並於付款畫面輸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
示信用卡之卡號、到期日及授權碼等電磁紀錄,以表示如附
表一所示之各持卡人同意以其所持之信用卡給付款項之意,
而偽造具有證明購買商品及同意以信用卡付款等用意之
準私
文書(即線上刷卡消費資料)後,上傳網站而行使之,致使
該等網站均
陷於錯誤,誤認「林成風」係有正當使用權源之
本人,因而同意其持卡消費,而陸續將所盜刷商品寄送至「
林成風」盜刷時所填載之收貨地址,俟送貨人員抵達收貨地
址撥打「林成風」於盜刷時所填載之聯絡電話,而分由王宏
翔、王士源、謝正庭前往簽收後,將所得商品帶回高雄市○
○區○○街○號放置,並由「林成風」在網路上以低於市價
之價格販售變賣,變賣所得之10%則交由王宏翔、王士源、
謝正庭均分,而足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持卡人、遭盜刷公司
及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李志生、謝祥逸、聖脈國際有限公司、長松生化科技社
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瑛珮、徐培嚴、曾則儒及寶利拾股
份有限公司、葉伊凡、楊哲華、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王宏翔、王士源、謝正庭所犯均非為死刑、
無期徒刑、
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
案件,而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3人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
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當事人之意
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
案之
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
上揭事實,
業據被告王宏翔、王士源、謝正庭於本院審理時
坦承不諱,並有
告訴人李志生(經營遠達商業有限公司,下
稱遠達公司)、謝祥逸(經營安晴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
安晴公司)、聖脈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聖脈公司)告訴
代理
人張嘉榮、長松生化科技社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松
公司)總經理謝再盛、臺灣夏普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夏
普公司)受任人鄭瑛珮、沃芙酒業有限公司(下稱沃芙公司
)受任人徐培嚴、饌元有限公司(下稱饌元公司)受任人曾
則儒、寶利拾股份有限公司(即愛料理網站經營者,下稱寶
利拾公司)
告訴代理人張年顓、
證人葉伊凡、楊哲華、趙若
文、吳孟樺、鄧佳青、吳列恭、曾郁晴、盧文瑛、蘇志偉、
侯柏宏、張容綺、鄭美今、許嘉芬、賴建綸、李政彥、張峻
豪於警詢時之證述
可憑,且有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告
王士源手機簡訊畫面翻拍列印畫面、高雄市○○區○○街○
號
扣案物品照片、被告謝正庭手機聊天畫面翻拍照片、遠達
公司提供林志坤、方韋程、郭宏偉、趙成名及范韋浙訂購紀
錄、安晴公司提供林春日訂單資訊、盧文瑛聲明書及新竹貨
運客戶簽收單、聖脈公司提供新竹貨運客戶簽收單、長松公
司提供訂單明細、貨物追蹤單、台新銀行爭議款通知、台灣
夏普公司提出盜刷清單、客戶簽收單、送貨單、饌元公司提
出訂單與帳號資訊、客戶簽收單、愛料理提出刷卡訂購單列
表、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23日陽信總信卡
字第1089945638號函文
暨所附信用卡交易明細表、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2月30日函文暨所附信用卡交
易明細、中國信託銀行持卡人聲明書暨所附信用卡客戶基本
資料、台新銀行提出蘇志偉基本資料及信用卡交易明細、匯
豐銀行信用卡消費爭議款
申訴聲明書及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109年2月5日(109)台匯銀(總)字第30544號函
文暨所附刷卡明細、張容綺信用卡客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
表、永豐銀行爭議款明細及信用卡交易明細、台新銀行信用
卡爭議帳款聲明書、帳單、花旗銀行提出李政彥基本資料及
刷卡明細、永豐銀行提出遠達公司交易明細表、鄭美今、曾
郁晴刷卡明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
搜索、
扣押筆錄
及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及
贓物認領保保管單等件附
卷
可稽,足見被告3人上揭
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綜上,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揭
犯行,均
堪認定,俱應
依法論科
。
三、論罪
科刑
(一)
按共同
正犯之成立,
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
最高法院34年度上字第862號判決意旨
參照);
共同正犯之
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
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
立。其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
之合致,亦無不可。且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
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是被告
王宏翔、王士源、謝正庭雖未親自對被害人等實施詐欺、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然被告3人既知其等在該集團中擔任之工
作,而對其等在整體犯罪計畫中所扮演之角色、分擔之行為
有所認識,而知其他共同正犯將利用其等參與之成果遂行犯
行,依前揭說明,自應負共同正犯之責。
(二)次按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三人以上,以
實施強暴、
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
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
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
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
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
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
文。依被害人等之陳述及被告之犯罪情節,可知被告3人所
參與之組織,其成員係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方式詐騙他人財
物獲取不法所得為目的,分別負責上網訂購商品、上下聯繫
指派工作、收取商品、變賣商品等行為,
堪認被告所參與者
,係透過縝密之計畫與分工,成員
彼此相互配合,由多數人
所組成之於一定期間內存續以實施詐欺為手段而牟利之具有
完善結構之組織,其屬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
成之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之犯罪組織之事實
,
堪以認定。經查,被告王宏翔、王士源、謝正庭
自承加入
「林成風」所屬犯罪組織,並在該犯罪組織中負責收取商品
之工作,被告等在犯罪組織中負責之工作,僅參與該犯罪組
織,但非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之人乙情,亦
堪認定。
(三)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06年4月19日修正公布,擴大犯罪
組織之定義,將具有持續性及牟利性之詐欺集團亦納為犯罪
組織之犯罪類型,
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
,騙取財物,方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
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
行為,因參與犯罪組織罪為
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
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
故該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
,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
法益,
屬
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與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
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
詐欺罪
之
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
論罪科刑
即可,無需再另論以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
揆
諸前揭說明,被告3人所犯之參與組織罪應與本案中之「首
次」加重詐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4犯
行)論以想像競合,而基於刑罰禁止雙重評價原則,就本案
中第2次(含)以後之加重詐欺犯行(即附表一編號1至13、
15至17部分),應僅論以加重詐欺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即已足。
(四)是核被告王宏翔、王士源、謝正庭如附表一編號14所為,均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組織罪、刑法第33
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如附
表一編號1至13、15至1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
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第220條第2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3人如附表
一編號1、2、4至15所示內各次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
財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均係於密接時間內,侵害同一
法益,其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應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
而各論以
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至被告3人如附表一編號1、
2、8、10、15所示犯行,係於緊密之時間內,由詐欺集團成
員網路下單盜刷購買商品,而上述行為雖有
既遂、未遂,然
依一般社會通念,均係被告3人與本件詐騙集團之成員,基
於詐欺被害人商品之同一目的,出於同一犯意接續所為,侵
害手法、法益均相同,時間密接,堪認各行為之獨立性亦極
薄弱,難以強行分開,均應包括於一行為
予以評價為接續犯
,均僅論以一加重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3人與「林成風」
及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加重詐欺、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均為共同
正犯。被告王宏翔、王士源、謝正庭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
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
均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被告3人所為
如附表一所示之17罪間,犯意有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
併罰。
(五)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
輕其刑,同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經查,被告3人
就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判程序均
自
白不諱,已如前述,是被告本件所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原
亦符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減刑規定之要件,
惟按刑法第55條關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從一重
處斷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對一行為作充分而不過分之評價
,以使行為人負與其罪責相當之刑罰,係採學理上之折衷處
斷原則(或稱限制吸收原則),即以「重罪吸收原則」為主
,兼採「數罪組合原則」之體系,是想像競合所犯輕罪之法
定最輕本刑,除有刑法第55條但書關於對所犯重罪法定最輕
本刑之
封鎖作用外,在處斷上既為重罪所吸收,輕罪
法律關
於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相關規定,尚無從執以減輕或免除所從
一重論斷之重罪法定本刑,然所犯輕罪苟有其減免刑責事由
,則非不得作為刑法第57條科刑輕重之審酌情狀(最高法院
110年度臺上字第43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3人所犯
參與犯罪組織罪與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罪想像競合,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
斷後,依前揭說明,即無從再依輕罪(即參與犯罪組織罪)
之減刑規定(即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予以減
刑,而僅就此部分作為後述有利被告之量刑審酌。
(六)爰審酌被告3人均正值青年,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生活所需
,竟率爾加入詐欺集團並擔任簽收商品之工作,與其他集團
成員彼此分工合作遂行詐騙行為,致使被害人等受有損害,
影響社會治安及交易秩序,並使檢警難以對詐欺集團之上游
加以追查,增加被害人等之求償難度,所為實有不該。惟念
被告3人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佐以被告3人之角色、參與程
度,均非詐欺集團犯罪之核心人物,被害人損失尚非甚鉅;
被告3人犯罪情節、危害程度相對較輕,被害人台灣雀巢股
份有限公司、
告訴人台灣夏普公司、寶利拾公司、長松公司
達成
和解並分別賠償13,053元、62,875元、120,000元、45,
000元完畢,告訴人台灣夏普公司、長松公司並具狀請求對
被告王士源從輕量刑並為緩刑之
諭知,被告王宏翔、謝正庭
則已與告訴人台灣夏普公司達成和解並承諾分期賠償,此有
和解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在卷
可查(院二卷295至299、393、397頁、院三卷77、79頁)。
兼衡被告3人於本案中角色分工,暨被告王宏翔自陳大學肄
業之
智識程度、目前擔任貨車司機、月入38,000元、未婚、
無負擔扶養責任、被告王士源自陳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目
前從事水電工作、月入2萬元、未婚、無負擔扶養責任、被
告謝正庭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擔任送貨司機、月
入3萬元、未婚、需扶養爺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
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另審酌前述情事,以及被告3人本件犯
行係於密切接近時間所為,手段相似,罪名相同及各被告
犯
後之態度
等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七)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
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
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
猶嫌過重者,始有其
適用;該項規定係立法
者賦予審判者之自由裁量權,俾就具體之個案情節,於宣告
刑之擇定上能妥適、調和,以濟立法之窮(最高法院104年
度台上字第355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就被告3人附表所
示各犯行之量刑,已審酌各節如上,應屬適當,且無予以宣
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之情事,被告王士源之辯護人
請求對被告王士源所犯,另依刑法第59條規定
酌減其刑等語
,洵無可採,併此敘明。。
(八)末按行為人以一行為觸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
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處斷而為科刑時,於有預防矯治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且符
合
比例原則之範圍內,由法院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
項規定,一併宣告刑前強制工作,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大
字第2306號裁定意旨
可考。本院考量被告3人在詐欺集團中
所扮演之角色僅係簽收盜刷商品,係居於集團下游之角色,
非屬核心首腦或舉足輕重之人物;復斟酌被告等僅於108年
10至11月間參與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參與期間甚短,涉
入程度非深,情節尚屬輕微;另斟酌被告3人非親自向被害
人等施以詐術或籌謀整體犯罪計畫,堪認行為之嚴重性及表
現之危險性非高;再衡以被告王士源、謝正庭並無同罪質之
其他犯罪前科紀錄,此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
可資憑考,此與強制工作所欲矯正之遊蕩、懶惰成性而犯罪
之情形實屬有別。基上各情,本院認尚無對被告3人宣告於
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
併予敘明。
(九)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
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
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
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被告3人前皆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
(被告王宏翔前所涉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10年度
上訴字第305、308號判決撤銷改判,現上訴於最高
法院中),此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茲念被告3人本案參與情節及於偵查中、本院審理中均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復與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被
告王士源並已履行全部和解條件,而被害人台灣夏普公司、
長松公司亦具狀表示請求給予被告王士源緩刑之宣告,堪認
被告3人確已展現和解賠償損失之誠意,足見其有悔過之心
,又審酌被告3人犯案時年僅20多歲,年輕識淺,因一時失
慮,致偶罹刑章,諒其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所警惕,應無再
犯
之虞。本院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均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
。另考量被告王宏翔、謝正庭上開犯罪情狀,認除前開緩刑
之宣告外,有要求被告一定金額負擔,以賠償告訴人台灣夏
普公司所受損害之必要,故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
命被告王宏翔、謝正庭應履行附表二所示之條件,以確保告
訴人台灣夏普公司所受損害獲得適當填補。又為加強被告3
人之法治觀念,使其等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避免再度犯
罪,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8款之規定,命被告3人均應於
主文所示期間內參加法治教育各2場次。另命王宏翔、王士
源、謝正庭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分別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
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
之機構或團體,提供90、60、90小時之義務勞務,同時
諭知
被告3人於緩刑期間內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又倘被告3人
於本案緩刑期間,違反上開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
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依刑法第75
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併此敘明
。
四、
沒收部分:
(一)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
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
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實際分受所得之財物為沒收,追徵亦
以其所費失者為限。至於共同正犯各人有無犯罪所得,或其
犯罪所得之多寡,應由
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
認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56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3人於本院審理中均稱:被告3人共分得17,000元,
被告王宏翔分得5,668元,被告王士源、謝正庭則各分得
5,666元等語明確(院三卷70頁),各該犯罪所得本應依法
沒收、追徵,惟被告王士源已分別賠償被害人台灣雀巢公司
、告訴人台灣夏普公司、寶利拾公司13,053元、62,875元、
12萬元完畢,足已剝奪其本件犯罪所得;另被告王宏翔、謝
正庭已與告訴人台灣夏普公司達成協議分期賠償62,875元,
依該協議內容,被告王宏翔、謝正庭如能確實履行,亦足以
剝奪其本件全部犯罪利得,若未能履行,告訴人台灣夏普公
司亦得持前揭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告王宏翔
、謝正庭之財產
聲請強制執行,而適已足達沒收制度剝奪被
告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是若再就被告3人犯罪所得宣告沒
收或追徵,將使被告3人面臨雙重追償之不利益而有過苛之
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
(二)扣案之SENGOKU電烤箱、NESPRESSO咖啡機、NESPRESSO咖啡
調理機各1個,均屬被告王宏翔所有之物,此經被告3人於本
院審理時供述明確(院三卷70頁),且依卷內證據,尚無法
認定屬本件犯罪所得或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
沒收。至扣案之謝正庭所有手機3支、王士源所有手機1支、
王宏翔所有手機1支,被告3人固均陳稱有在本案中使用(院
三卷71頁),而屬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惟本院審
酌手機
乃常見之生活工具,具有高度替代性,又無證據
可證
,扣案手機係專供被告3人本件犯罪所用,宣告沒收對於犯
罪預防助益甚微,本院認沒收上開物品顯然欠缺刑法上之重
要性,爰
參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韋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門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
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
偽造、
變造私文書,
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
期徒刑,
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之身分,犯前項之罪者,
加重
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其期間為3年。
前項之強制工作,
準用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第3項及第98條第
2項、第3項規定。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5項之行為,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者,亦同
。
第5項、第7項之
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持卡人│卡號 │發卡發行│下單時間 │下單項目 │數量│盜刷金額│遭盜刷公司│主文 │
│號│ │ │ │(民國) │ │ │(新臺幣)│ │ │
├─┼───┼─────┼────┼───────┼─────┼──┼────┼─────┼───────┤
│1 │葉伊凡│0000-0000 │中國信託│108年10月30日 │CANNON EOS│1台 │50,830元│遠達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商業銀行│22時42分12秒 │90D 相機 │ │ │訂購人林志│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坤)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CANNON RF │1顆 │ │ │壹年肆月。 │
│ │ │ │ │ │35mm F1.8 │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 │Macro IS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STM鏡頭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貳月。 │
│ │ │ │ │108年10月30日 │褐抑定 │1盒 │30,000元│沃芙公司(│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22時28分 │-1000粒膠 │ │ │訂購人林志│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囊型(未出│ │ │坤)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貨) │ │ │ │壹年肆月。 │
├─┼───┼─────┼────┼───────┼─────┼──┼────┼─────┼───────┤
│2 │楊哲華│0000-0000 │玉山商業│108年10月30日 │CANNON EOS│1台 │34,800元│遠達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銀行 │21時49分45秒 │90D 相機 │ │ │訂購人方韋│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程) │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肆月。 │
│ │ │ │ │108年10月30日 │褐抑定 │1盒 │30,000元│沃芙公司(│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21時45分 │-1000粒膠 │ │ │訂購人方韋│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囊型(未出│ │ │程)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貨) │ │ │ │壹年貳月。 │
│ │ │ │ │ │ │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 │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肆月。 │
├─┼───┼─────┼────┼───────┼─────┼──┼────┼─────┼───────┤
│3 │趙若文│0000-0000 │玉山商業│108年11月07日 │CANNON EOS│1台 │33,983元│遠達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銀行 │22時08分17秒 │90D 相機 │ │ │訂購人郭宏│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偉)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參月。 │
│ │ │ │ │ │ │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 │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壹月。 │
│ │ │ │ │ │ │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 │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參月。 │
├─┼───┼─────┼────┼───────┼─────┼──┼────┼─────┼───────┤
│4 │吳孟樺│0000-0000 │永豐銀行│108年10月15日 │SHARP 吸塵│1台 │10,900元│台灣夏普公│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 │20時31分01秒 │器 │ │ │司(訂購人│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EC-AR2TW-V│ │ │羅正中) │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參月。 │
│ │ │ │ │108年10月15日 │SHARP 吸塵│1台 │10,900元│台灣夏普(│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20時29分35秒 │器 │ │ │訂購人羅正│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EC-AR2TW-P│ │ │中)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壹月。 │
│ │ │ │ │ │ │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 │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參月。 │
├─┼───┼─────┼────┼───────┼─────┼──┼────┼─────┼───────┤
│5 │鄧佳青│0000-0000 │陽信商業│108年11月07日 │CANNON EOS│1台 │33,983元│遠達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銀行 │21時42分02秒 │90D 相機 │ │ │訂購人趙成│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名) │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肆月。 │
│ │ │ │ │108年11月07日 │CANNON RF │1顆 │65,863元│遠達公司(│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21時39分15秒 │24-70mm │ │ │訂購人趙成│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F2.8L │ │ │名)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Macro IS │ │ │ │壹年貳月。 │
│ │ │ │ │ │USM變焦鏡 │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 │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肆月。 │
├─┼───┼─────┼────┼───────┼─────┼──┼────┼─────┼───────┤
│6 │吳列恭│0000-0000 │台新商業│108年11月04日 │CANNON RF │1顆 │16,030元│遠達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銀行 │00時10分10秒 │35mm F1.8 │ │ │訂購人趙成│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Macro IS │ │ │名)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STM鏡頭 │ │ │ │壹年肆月。 │
│ │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108年11月04日 │CANNON EOS│1台 │34,930元│遠達公司(│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00時08分59秒 │90D 相機 │ │ │訂購人趙成│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名) │壹年貳月。 │
│ │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108年11月04日 │SHARP 45吋│1台 │13,900元│台灣夏普公│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00時07分41秒 │連網顯示器│ │ │司(訂購人│罪,處有期徒刑│
│ │ │ │ │ │2T-C45AEIT│ │ │郭宏偉) │壹年肆月。 │
│ │ │ │ ├───────┼─────┼──┼────┼─────┤ │
│ │ │ │ │108年11月04日 │SHARP 45吋│1台 │13,900元│台灣夏普公│ │
│ │ │ │ │00時06分42秒 │連網顯示器│ │ │司(訂購人│ │
│ │ │ │ │ │2T-C45AEIT│ │ │郭宏偉) │ │
├─┼───┼─────┼────┼───────┼─────┼──┼────┼─────┼───────┤
│7 │曾郁晴│0000-0000 │永豐銀行│108年10月15日 │UNIX_Airsh│2支 │17,980元│聖脈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 │17時10分50秒 │ot頂級奈米│ │ │訂購人陳俊│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負離子吹風│ │ │賢)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機(白) │ │ │ │壹年參月。 │
│ │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108年10月16日 │褐抑錠台灣│1盒 │3,000元 │長松公司(│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14時16分40秒 │小分子褐藻│ │ │訂購人羅正│罪,處有期徒刑│
│ │ │ │ │ │醣膠(膠囊│ │ │中) │壹年壹月。 │
│ │ │ │ │ │型60顆) │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 │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參月。 │
├─┼───┼─────┼────┼───────┼─────┼──┼────┼─────┼───────┤
│8 │盧文瑛│0000-0000 │中國信託│108年10月22日 │安晴健康減│3支 │9,870元 │安晴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商業銀行│22時25分24秒 │油氣炸鍋 │ │ │訂購人林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日) │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肆月。 │
│ │ │ │ │108年10月22日 │UNIX_Airsh│2支 │17,880元│聖脈公司(│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20時10分43秒 │ot頂級奈米│ │ │訂購人林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負離子吹風│ │ │日)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機(黑) │ │ │ │壹年貳月。 │
│ │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108年10月22日 │褐抑錠台灣│1盒 │30,000元│長松公司(│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21時52分32秒 │小分子褐藻│ │ │訂購人林春│罪,處有期徒刑│
│ │ │ │ │ │醣膠(粉劑│ │ │日) │壹年肆月。 │
│ │ │ │ │ │型250包) │ │ │ │ │
│ │ │ │ ├───────┼─────┼──┼────┼─────┤ │
│ │ │ │ │108年10月22日 │免清洗多功│1個 │25,800元│愛料理(訂│ │
│ │ │ │ │22時00分 │能破壁免濾│ │ │購人林春日│ │
│ │ │ │ │ │豆漿機(贈│ │ │) │ │
│ │ │ │ │ │不繡鋼快煮│ │ │ │ │
│ │ │ │ │ │壼)(未出│ │ │ │ │
│ │ │ │ │ │貨) │ │ │ │ │
├─┼───┼─────┼────┼───────┼─────┼──┼────┼─────┼───────┤
│9 │蘇志偉│0000-0000 │台新商業│108年11月07日 │IRIS │1台 │8,080元 │饌元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銀行 │00時09分38秒 │IC-SLDC1無│ │ │訂購人趙成│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線吸塵器 │ │ │名)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壹年參月。 │
│ │ │ │ │ │IRIS │1台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 │IC-FAC2塵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蟎機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壹月。 │
│ │ │ │ │108年11月07日 │IRIS │2台 │15,160元│饌元公司(│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00時01分02秒 │IC-SLDC4 │ │ │訂購人趙成│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無線吸塵器│ │ │名)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壹年參月。 │
│ │ │ │ │ │IRIS │2台 │ │ │ │
│ │ │ │ │ │IC-FAC2塵 │ │ │ │ │
│ │ │ │ │ │蟎機 │ │ │ │ │
├─┼───┼─────┼────┼───────┼─────┼──┼────┼─────┼───────┤
│10│侯柏宏│0000-0000 │匯豐銀行│108年10月28日 │SHARP 夏普│1台 │24,900元│台灣夏普公│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 │01時07分25秒 │50吋4K智慧│ │ │司(訂購人│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連網液晶顯│ │ │林志坤)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示器LC-50U│ │ │ │壹年肆月。 │
│ │ │ │ │ │A650黑色系│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108年10月28日 │SHARP 夏普│1台 │9,999元 │台灣夏普公│罪,處有期徒刑│
│ │ │ │ │01時04分03秒 │智能連網液│ │ │司(訂購人│壹年貳月。 │
│ │ │ │ │ │晶顯示器 │ │ │林志坤)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 │LC-40SF466│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黑色系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肆月。 │
│ │ │ │ │108年10月28日 │免清洗多功│1台 │12,900元│愛料理(訂│ │
│ │ │ │ │01時09分 │能破壁免濾│ │ │購人林志坤│ │
│ │ │ │ │ │豆漿機(贈│ │ │) │ │
│ │ │ │ │ │不繡鋼快煮│ │ │ │ │
│ │ │ │ │ │壼)(未出│ │ │ │ │
│ │ │ │ │ │貨) │ │ │ │ │
├─┼───┼─────┼────┼───────┼─────┼──┼────┼─────┼───────┤
│11│張容綺│0000-0000 │中國信託│108年10月24日 │褐抑錠台灣│1盒 │30,000元│長松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商業銀行│21時25分34秒 │小分子褐藻│ │ │訂購人王俊│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醣膠(粉劑│ │ │傑)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型250包) │ │ │ │壹年肆月。 │
│ │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108年10月24日 │SHARP 自動│1台 │16,900元│台灣夏普公│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21時34分36秒 │除菌離子 │ │ │司(訂購人│罪,處有期徒刑│
│ │ │ │ │ │25000空氣 │ │ │王俊傑) │壹年貳月。 │
│ │ │ │ │ │清淨機(適│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 │用15坪)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FP-J60T-W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肆月。 │
│ │ │ │ │108年10月24日 │SHARP 夏普│1台 │14,900元│台灣夏普公│ │
│ │ │ │ │21時33分18秒 │RACTIVE │ │ │司(訂購人│ │
│ │ │ │ │ │AIR 羽量級│ │ │王俊傑) │ │
│ │ │ │ │ │無線快充吸│ │ │ │ │
│ │ │ │ │ │塵器 │ │ │ │ │
│ │ │ │ │ │EC-AIRXT-N│ │ │ │ │
│ │ │ │ │ │香檳金 │ │ │ │ │
├─┼───┼─────┼────┼───────┼─────┼──┼────┼─────┼───────┤
│12│鄭美今│0000-0000 │永豐銀行│108年10月22日 │SHARP 夏普│1台 │14,900元│台灣夏普公│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 │19時39分06秒 │RACTIVE │ │ │司(訂購人│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AIR 羽量級│ │ │林春日)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無線快充吸│ │ │ │壹年肆月。 │
│ │ │ │ │ │塵器 │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 │EC-AIRXT-N│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香檳金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貳月。 │
│ │ │ │ │108年10月22日 │SHARP 夏普│1台 │14,900元│台灣夏普公│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19時37分49秒 │RACTIVE │ │ │司(訂購人│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AIR 羽量級│ │ │林春日)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無線快充吸│ │ │ │壹年肆月。 │
│ │ │ │ │ │塵器 │ │ │ │ │
│ │ │ │ │ │EC-AIRXT-N│ │ │ │ │
│ │ │ │ │ │香檳金 │ │ │ │ │
│ │ │ │ ├───────┼─────┼──┼────┼─────┤ │
│ │ │ │ │108年10月22日 │BARISTA 咖│1台 │19,580元│台灣雀巢公│ │
│ │ │ │ │19時54分00秒 │啡大師調理│ │ │司(訂購人│ │
│ │ │ │ │ │機、 │ │ │林春日) │ │
│ │ │ │ │ │ESSENZA │ │ │ │ │
│ │ │ │ │ │MINI咖啡機│ │ │ │ │
├─┼───┼─────┼────┼───────┼─────┼──┼────┼─────┼───────┤
│13│許嘉芬│0000-0000 │台新商業│108年10月22日 │UNIX_Airsh│2支 │17,880元│聖脈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銀行 │00時23分16秒 │ot頂級奈米│ │ │訂購人王俊│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負離子吹風│ │ │傑)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機(白) │ │ │ │壹年肆月。 │
│ │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108年10月22日 │SHARP 夏普│1台 │22,900元│台灣夏普公│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00時05分15秒 │50吋 │ │ │司(訂購人│罪,處有期徒刑│
│ │ │ │ │ │4KANDROID │ │ │王俊傑) │壹年貳月。 │
│ │ │ │ │ │TV 4T-C50B│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 │J3T(XBOX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無線控制器│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肆月。 │
│ │ │ │ ├───────┼─────┼──┼────┼─────┤ │
│ │ │ │ │108年10月22日 │SHARP 夏普│1台 │14,900元│台灣夏普公│ │
│ │ │ │ │00時03分25秒 │RACTIVE │ │ │司(訂購人│ │
│ │ │ │ │ │AIR 羽量級│ │ │王俊傑) │ │
│ │ │ │ │ │無線快充吸│ │ │ │ │
│ │ │ │ │ │塵器 │ │ │ │ │
│ │ │ │ │ │EC-AIRXT-N│ │ │ │ │
│ │ │ │ │ │香檳金 │ │ │ │ │
│ │ │ │ ├───────┼─────┼──┼────┼─────┤ │
│ │ │ │ │108年10月22日 │多功能智慧│1台 │17,998元│愛料理(訂│ │
│ │ │ │ │00時07分 │冷熱調理機│ │ │購人王俊傑│ │
│ │ │ │ │ │(感溫調理│ │ │) │ │
│ │ │ │ │ │棒、食譜)│ │ │ │ │
│ │ │ │ ├───────┼─────┼──┼────┼─────┤ │
│ │ │ │ │108年10月22日 │BARISTA 咖│1台 │19,580元│台灣雀巢公│ │
│ │ │ │ │00時15分00秒 │啡大師調理│ │ │司(訂購人│ │
│ │ │ │ │ │機、 │ │ │王俊傑) │ │
│ │ │ │ │ │ESSENZA │ │ │ │ │
│ │ │ │ │ │MINI咖啡機│ │ │ │ │
├─┼───┼─────┼────┼───────┼─────┼──┼────┼─────┼───────┤
│14│賴建綸│0000-0000 │新光商業│108年10月16日 │SHARP 夏普│1台 │10,900元│台灣夏普公│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銀行 │20時41分25秒 │RACTIVE │ │ │司(訂購人│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AIR 羽量級│ │ │陳俊賢)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無線快充吸│ │ │ │壹年參月。 │
│ │ │ │ │ │塵器 │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 │EC-AR2TW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星空紫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壹年壹月。 │
│ │ │ │ │108年10月16日 │SHARP 夏普│1台 │14,900元│台灣夏普公│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20時41分25秒 │RACTIVE │ │ │司(訂購人│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AIR 羽量級│ │ │陳俊賢)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無線快充吸│ │ │ │壹年參月。 │
│ │ │ │ │ │塵器 │ │ │ │ │
│ │ │ │ │ │EC-AIRXT-N│ │ │ │ │
│ │ │ │ │ │香檳金 │ │ │ │ │
│ │ │ │ ├───────┼─────┼──┼────┼─────┤ │
│ │ │ │ │108年10月13日 │SHARP 夏普│1台 │9,999元 │台灣夏普公│ │
│ │ │ │ │19時49分47秒 │智能連網顯│ │ │司(訂購人│ │
│ │ │ │ │ │示器 │ │ │陳俊賢) │ │
│ │ │ │ │ │LC-40SF466│ │ │ │ │
│ │ │ │ │ │黑色 │ │ │ │ │
├─┼───┼─────┼────┼───────┼─────┼──┼────┼─────┼───────┤
│15│李政彥│0000-0000 │花旗銀行│108年10月24日 │褐抑錠台灣│1盒 │30,000元│長松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 │21時52分12秒 │小分子褐藻│ │ │訂購人林春│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醣膠(粉劑│ │ │日)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型250包) │ │ │ │壹年肆月。 │
│ │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108年10月22 │SHARP 吸塵│1台 │14,900元│台灣夏普公│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器 │ │ │司(訂購人│罪,處有期徒刑│
│ │ │ │ │ │EC-AIRXT-N│ │ │林春日) │壹年貳月。 │
│ │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108年10月22 │SHARP 空氣│1台 │16,900元│台灣夏普公│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清淨機 │ │ │司(訂購人│罪,處有期徒刑│
│ │ │ │ │ │FP-J60T-W │ │ │林春日) │壹年肆月。 │
│ │ │ │ ├───────┼─────┼──┼────┼─────┤ │
│ │ │ │ │108年10月24日 │多功能智慧│1台 │17,998元│愛料理(訂│ │
│ │ │ │ │21時52分 │冷熱調理機│ │ │購人王俊傑│ │
│ │ │ │ │ │(感溫調理│ │ │) │ │
│ │ │ │ │ │棒、食譜)│ │ │ │ │
│ │ │ │ │ │(未出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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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蕭士遠│0000-0000 │遠東商業│108年11月07日 │CANNON EOS│1台 │35,030元│遠達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銀行 │01時01分13秒 │90D相機 │ │ │訂購人范韋│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浙)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參月。 │
│ │ │ │ │ │ │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 │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壹月。 │
│ │ │ │ │ │ │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 │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參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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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黃丞琪│0000-0000 │永豐銀行│108年11月04日 │CANNON RF │1顆 │67,930元│遠達公司(│王宏翔犯三人以│
│ │ │-0000-0000│ │22時13分58秒 │15-35mm │ │ │訂購人郭宏│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F2.8L │ │ │偉)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MacroIS │ │ │ │壹年肆月。 │
│ │ │ │ │ │USM鏡頭 │ │ │ │王士源犯三人以│
│ │ │ │ │ │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貳月。 │
│ │ │ │ │ │ │ │ │ │謝正庭犯三人以│
│ │ │ │ │ │ │ │ │ │上共同詐欺取財│
│ │ │ │ │ │ │ │ │ │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壹年肆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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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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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應履行賠償內容(詳如本院110年度審附民第245號民國110年9月11日調解筆│
│號│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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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王宏翔、謝正庭各應給付台灣夏普股份有限公司62,875元,自民國110 │
│ │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最後一日前,按月給付20,958元(最後一 │
│ │期應給付20,959元),以匯款方式匯至台灣夏普股份有限公司指定帳戶,如│
│ │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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