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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智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澤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議杰

訴訟代理人  黃致穎律師
被      告  丁銘樑


            辰祐汽車音響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淑敏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張清雄律師
            曾本懿律師
            陳宥廷律師
被      告  優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前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