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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0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31 號                    110年度聲字第10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徐立聲 選任辯護人 吳任偉律師       蘇湛雯律師 聲 請 人 六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翁慧蓮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36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 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扣案如附表編號1 、8 至10、28 所示物品,准予發還徐立聲。 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扣案如附表編號15、22所示物品 ,准予發還六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 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扣案如附表編號16、17、19、20 、23至26所示物品,准予發還林淑蓉。 本院一一○年度訴字第二三六號扣案如附表編號27所示物品,准 予發還徐達偉。 聲請人徐立聲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徐立聲(下稱被告徐立聲)聲請意旨略以:被 告涉犯貪汙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 110 年度訴字第236 號案件審理中,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 示之物與被告遭訴之犯行無關,已無扣押之必要,請准予發 還等語。 二、聲請人六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下稱六合公司) 聲請意旨略以:扣案如附表編號15、22所示物品為六合公司 所有,且未授權被告徐立聲使用,該等物品遭扣押對六合公 司營運造成不便,請准予發還等語。 三、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 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 之,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依此,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 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 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 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 屬法院裁量之權限。 四、經查: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因被告徐立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 案件,經法務部廉政署人員依法搜索查扣,現扣於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36 號案件,該案目前尚未完成準備程序等情, 業經本院核對該案卷證確認無誤,先予敘明。 ㈡而考量扣案如附表編號1 、8 至10、15至17、19至20、22至 28所示之物均為存摺,存摺內所記載關於帳戶之交易資料, 均得透過另向相關金融機構查詢之方式獲取,復經檢察官當 庭查看該等存摺確認其內除帳戶交易資訊外,有無其他與被 告徐立聲所涉犯嫌之相關註記後,亦表示對發還該等存摺並 無意見等語,本院乃認該等存摺縱予發還,亦應無礙於本院 110 年度訴字第236 號案件之審理;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 、 8 至10之存摺為被告徐立聲所開立帳戶之存摺,附表編號28 所示存摺則為被告徐立聲之女徐俐婷所開立帳戶之存摺,然 被告徐立聲曾經徐俐婷授權而有權使用該存摺,此經本院詢 問徐俐婷後確認無誤,有本院110 年8 月18日電話紀錄1 份 在卷可參,足認附表編號1 、8 至10、28之存摺為被告徐立 聲所有或有權持用之物,乃將之發還與被告徐立聲;再附表 編號15、22所示存摺,則係六合公司所開立帳戶之存摺,六 合公司對之有所有權,要屬無疑,乃將之發還與六合公司; 至附表編號16、17、19、20、23至26所示存摺、附表編號27 所示存摺,則各係被告配偶林淑蓉、被告之子徐達偉名下帳 戶之存摺,另經本院電詢林淑蓉、徐達偉後,渠2 人均表示 未將該等存摺交予被告徐立聲使用,此有本院110 年8 月19 日之電話紀錄2 紙在卷可稽,可知被告徐立聲對該等存摺並 無所有權或合法持用之權利,是該等物品發還之對象各應為 林淑蓉、徐達偉,依此爰將附表編號16、17、19、20、23至 26所示存摺發還與林淑蓉,另將附表編號27所示之存摺發還 與徐達偉。 ㈢另審酌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36 號案件目前尚未完成準備程 序,扣案如附表編號2 至7 、11至14、18、21、29、30所示 之物,就被告徐立聲所犯是否具證據價值而可供認定被告犯 行所用,仍有待審理後調查審認,且無法如同存摺記載之交 易紀錄般可透過金融機關再行完整取得,故仍有扣押俾供審 判之必要,若逕予發還,恐有未當,併考量檢察官表示扣案 如附表編號2 至7 、11至14、18、21、29、30所示之物仍待 審理後方得確認是否已留存必要等意見,本院因認扣案如附 表編號2 至7 、11至14、18、21、29、30所示之物俱尚有留 存必要,無從先行發還,是被告徐立聲聲請發還該等物品部 分,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表:本院110 年度訴字第236 號案件扣押物 ┌───┬──────────────┬───┬─────────────┐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110 年度橋院總管字第399 號│ │ │ │ │扣押物品清單備註欄位所載扣│ │ │ │ │押物編號 │ ├───┼──────────────┼───┼─────────────┤ │1 │存摺(徐立聲郵局存摺) │1 本 │2-1 │ ├───┼──────────────┼───┼─────────────┤ │2 │Transcend SD卡1 GB │2 片 │2-5 │ ├───┼──────────────┼───┼─────────────┤ │3 │SHARP行動電話(含充電線) │1 支 │2-6 │ ├───┼──────────────┼───┼─────────────┤ │4 │iPad Air2 │1 台 │2-8 │ ├───┼──────────────┼───┼─────────────┤ │5 │iPad │1 台 │2-9 │ ├───┼──────────────┼───┼─────────────┤ │6 │Taiwan Mobile 行動電話 │1 支 │2-13 │ ├───┼──────────────┼───┼─────────────┤ │7 │公安申報客戶明細表 │1 包 │2-2-7 │ ├───┼──────────────┼───┼─────────────┤ │8 │存摺(徐立聲國泰存摺) │1 本 │2-2-10 │ ├───┼──────────────┼───┼─────────────┤ │9 │存摺(徐立聲國泰外幣存摺存款│1 本 │2-2-19 │ │ │) │ │ │ ├───┼──────────────┼───┼─────────────┤ │10 │存摺(徐立聲郵局存摺) │2 本 │2-2-20 │ ├───┼──────────────┼───┼─────────────┤ │11 │106 收支明細 │1 包 │2-2-24 │ ├───┼──────────────┼───┼─────────────┤ │12 │107 收支明細 │1 包 │2-2-25 │ ├───┼──────────────┼───┼─────────────┤ │13 │108 收支明細 │1 包 │2-2-26 │ ├───┼──────────────┼───┼─────────────┤ │14 │109 收支明細 │1 包 │2-2-27 │ ├───┼──────────────┼───┼─────────────┤ │15 │存摺(六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1 本 │2-2 │ │ │有限公司【下稱六合公司】臺銀│ │ │ │ │存摺) │ │ │ ├───┼──────────────┼───┼─────────────┤ │16 │存摺(林淑蓉彰化銀行存簿) │1 本 │2-3 │ ├───┼──────────────┼───┼─────────────┤ │17 │存摺(林淑蓉中國信託存簿) │1 本 │2-4 │ ├───┼──────────────┼───┼─────────────┤ │18 │iPhone11行動電話(含充電線)│1 支 │2-7 │ ├───┼──────────────┼───┼─────────────┤ │19 │存摺(林淑蓉郵局存簿) │1 本 │2-11 │ ├───┼──────────────┼───┼─────────────┤ │20 │存摺(林淑蓉永豐銀行存簿) │1 本 │2-12 │ ├───┼──────────────┼───┼─────────────┤ │21 │林淑蓉之PC資料 │1 片 │2-2-11 │ ├───┼──────────────┼───┼─────────────┤ │22 │存摺(六合公司臺銀存摺) │4 本 │2-2-13 │ ├───┼──────────────┼───┼─────────────┤ │23 │存摺(林淑蓉國泰外匯存摺) │1 本 │2-2-14 │ ├───┼──────────────┼───┼─────────────┤ │24 │存摺(林淑蓉國泰存摺) │1 本 │2-2-15 │ ├───┼──────────────┼───┼─────────────┤ │25 │存摺(林淑蓉土銀存摺) │1 本 │2-2-16 │ ├───┼──────────────┼───┼─────────────┤ │26 │存摺(林淑蓉第一銀行存摺) │1 本 │2-2-17 │ ├───┼──────────────┼───┼─────────────┤ │27 │存摺(徐達偉合庫存摺) │1 本 │2-2-18 │ ├───┼──────────────┼───┼─────────────┤ │28 │存摺(徐俐婷中信存摺) │1 本 │2-2-30 │ ├───┼──────────────┼───┼─────────────┤ │29 │筆記本 │1 本 │2-10 │ ├───┼──────────────┼───┼─────────────┤ │30 │記事本 │1 本 │2-2-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