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被 告 莊博智
陳志德
陳志尚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
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
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
被告陳志德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因通緝而尚未受判決,惟原告既主張被告陳志德係與被告莊博智、陳志尚共同侵害其權利之人,且被告莊博智、陳志尚亦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則依原告之主張,被告陳志德亦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當得隨被告莊博智、陳志尚之事件一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說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