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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20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新
送達代收人  黃玄如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莊博智


            陳志德


            陳志尚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0年度易字第16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事庭。
三、被告陳志德雖於本院刑事案件中,因通緝而尚未受判決,惟原告既主張被告陳志德係與被告莊博智、陳志尚共同侵害其權利之人,且被告莊博智、陳志尚亦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則依原告之主張,被告陳志德亦屬「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當得隨被告莊博智、陳志尚之事件一同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君杰
                 法 官 陳姿樺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