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原 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蔡尚琪律師
謝承霖律師
被 告 攻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
被 告 楊淙勛(原名楊春海)
張家豪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案號:110 年度訴字第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附帶
民事訴訟之對象,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之規定,不
以刑事案被告為限,即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亦包括在內
,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自得對之一併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最高法院71年台附字第5 號判決意旨
參照 )。
二、經查,被告楊淙勛、張家豪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楊淙勛、張家豪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訴字第1 號判決有罪在案,而被告攻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攻衛公司)雖非上開刑事案件中之被告,然本件原告主張楊淙勛係攻衛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攻衛公司亦為張家豪之僱用人,攻衛公司依民法第28條、公司法第8 條第3 項本文、第23條第2 項規定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攻衛公司一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屬有據。又本件民事請求部分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