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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0 年度附民字第 77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0年度附民字第77號 原   告 林德進       林辛金枝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復興律師 被   告 陳勝傑       晉乾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韋堯 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2 人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陳勝傑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被告王韋堯則以:被告王韋堯施作工程之作為,均符合工程 採購契約相關規定,並無違誤,未致被害人受害,被害人之 死亡,亦不可歸責於被告王韋堯及晉乾公司,並答辯聲明: 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 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五、查被告王韋堯、陳勝傑被訴過失致死一案,業經本院於110 年8 月20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9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李怡靜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