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1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徐曉東
被      告  黃科凱
            興億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何秀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字第102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科凱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徐曉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廖華君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