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何王釵梅
被 告 陳銘良
泰成通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蘇泰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
刑事案件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7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陳銘良被訴過失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以111年度交易字第72號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筠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