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審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首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順墉
呂文文律師
被 告 陳順堯
呂文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
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2人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辯論終結後,發現有利被告2人之新
證據,此攸關被告2人利益,爰裁定
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