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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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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審訴字第 31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水污染防治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審訴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首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順墉

代  理  人  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
被      告  陳順堯



選任辯護人  林石猛律師
            呂文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3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2人因水污染防治法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辯論終結後,發現有利被告2人之新證據,此攸關被告2人利益,爰裁定再開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