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易字第314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晶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余文芳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
起訴(111年度偵字第125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
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晶揚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因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追加起訴,
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周佑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