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簡字第2177號
被 告 沈信家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1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
恐嚇危害安全罪,處
拘役參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因不滿A○○為動畫JOJO角色空條承太郎配音,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接續在A○○維基百科網站頁面留言如附表所示內容之恫嚇訊息,以此加害A○○及其家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事,使A○○
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嗣經A○○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
上揭犯罪事實,
業據被告甲○○於警詢及
偵查中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A○○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A○○維基百科網站頁面擷取畫面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上開
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另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之成立,係指行為人單純以將來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被害人,且該等通知內容客觀上足使一般人在心理上產生遭受危害之不安全感即為已足,要非以行為人主觀上果有加害之意或事後必須有實施加害行為為必要。本案被告對
告訴人傳送如附表所示之訊息內容,客觀上足令一般人認係欲加害告訴人及其家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使處於同一地位之人對於自身及家人之安危產生不安、恐懼之畏怖心理,確已該當恐嚇危安罪之
構成要件無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應
依法論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先後傳送上揭文字訊息予告訴人,係本於同一恐嚇危害安全之
犯罪動機,在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並侵害同一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僅論以
接續犯之一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僅因不滿告訴人為動畫角色配音,竟以上開訊息恫嚇告訴人,所為實不足取;且被告前已因恐嚇案件經判處罪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非佳;考量被告
犯後坦認犯行,
暨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兼衡其於警詢時自述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領有重度肢體障礙證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
送達之
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
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李冠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 |
| | 「…把你A○○一刀一槍把你殺死」、「…一刀一槍殺死。享年42歲」 |
| | 「…把你【【A○○】】一刀一槍把你殺死」、「…一刀一槍殺死。享年42歲」 |
| | |
| | |
| | |
| | |
| | 「A○○你最好關閉你跟B○○的錄音室!不然我就放一把火」 |
| | 「A○○你最好關閉你跟B○○的錄音室!不然我就放一把番仔火」、「A○○我喔!我JO良JO影一定會用【【剪刀】】剪斷你A○○的小鳥」 |
| | 「【【A○○】】我JO良JO影一定會用自己的替身殺手皇后『穿心攻擊』炸死你【【A○○】】的兒子」 |
| | 「A○○你再給我配韓劇 我就拿刀割斷你A○○的喉嚨!」 |
| | 「A○○你再給我為韓劇配音!我就拿刀割斷你A○○的喉嚨!」 |
| | |
| | 「…把你【【A○○的老婆】】綁架進【【皇居】】開始強姦你【【A○○的老婆】】!讓你A○○痛苦一輩子!」 |
| | 「…把你【【A○○的老婆】】綁架進【【皇居】】開始【【強姦】】你【【A○○的老婆】】!讓你A○○痛苦一輩子!」 |
| | 「A○○你再給我為日本電影、日本動畫、韓劇配音我吉良吉影就去割斷你A○○的喉嚨!」 |
| | 「A○○你再敢給我為日本電影、日本動畫、韓國劇集、韓國電影配音我吉良吉影就去你A○○工作、配音的地方割斷你A○○的喉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