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綠覆資源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曾俊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
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60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
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綠覆資源科技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
追加起訴,因被告於
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俞璇
法 官 張瑾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