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即 被 告 侯後居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111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
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25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侯後居(下稱上訴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已於112年4月7日合法送達判決予上訴人收受,
嗣上訴人於112年4月10日提起上訴,
惟於上訴狀中僅泛稱「不服法官判決,法官自由
心證,枉法裁判,依法定程序,依法定時間20日內提起上訴狀,理由候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為何,然
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
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楊凱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