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5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傷害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侯後居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111年度訴字第254號判決(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1257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侯後居(下稱上訴人)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已於112年4月7日合法送達判決予上訴人收受,上訴人於112年4月10日提起上訴,惟於上訴狀中僅泛稱「不服法官判決,法官自由心證,枉法裁判,依法定程序,依法定時間20日內提起上訴狀,理由候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理由為何,然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之理由書,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依法應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王奕華
                                      法  官  楊凱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