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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27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朝玉


選任辯護人  劉韋宏律師
            蕭能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0147號、110年度偵字第7819、15604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對起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甲○犯如附表一所示共參罪,分別處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甲甲○係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捷鉎應用材料行之負責人,而捷鉎應用材料行之實際廠房在臺南市○市區○○00○0號,其明知附表五編號1至3商標註冊號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合同手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合同公司,負責人劉國源)及真耐優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真耐優公司,負責人劉韋辰(為劉國源之子)】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並指定使用於衛生口罩之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非經合同公司、真耐優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亦明知自通訊軟體LINE暱稱「謝麗芬」(下稱謝麗芬)等人取得含有如附表五編號7商標註冊號所示之商標圖樣之非醫療口罩,係未經商標權人即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製造之商品,竟基於侵害商標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HELLO KITTY)、詐欺取財、意圖欺騙他人而虛偽標記(品質)、行使偽造私文書、販賣非法醫療器材之犯意,於民國109年8月1日至7日間某時許,委託不知情之漢吉印刷企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下稱漢吉印刷公司)印製仿冒上有合同公司、真耐優公司商標,並標示「三層醫護防塵口罩(MEDICAL MASK)、CNS14774」之真耐優口罩外盒,而上開公司之商標依習慣係表示為該公司製造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甲甲○並在上址廠房內,將自「謝麗芬」處購得之非醫療口罩(部分口罩係仿冒附表五編號4商標)放入上開仿冒之口罩外盒內,佯稱係真耐優公司生產之醫療口罩,並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之口罩數量予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人(附表二編號13午○○部分詳後述)真耐優公司負責人劉韋辰經民眾反應後,在附表二編號1至12號所示之立味企業有限公司、九嘉商行、九華百貨有限公司、久福商行賣場發現仿冒之口罩,報案處理,經警於109年9月8日持搜索票至上開賣場執行搜索而循線查獲。(下稱犯罪事實一)
  ㈡甲甲○明知自「謝麗芬」等人取得含有如附表五編號7商標註冊號所示之商標圖樣之非醫療口罩,係未經商標權人即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製造之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HELLO KITTY)、詐欺取財、意圖欺騙他人而虛偽標記(品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販賣非法醫療器材之犯意,於109年8月21日取得先前向不知情由林琨博經營之宏明標籤行所製作「三層防塵口罩」及「高透氣四層針織口罩」兩款貼紙,兩款貼紙均載有「製造商: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區○○○○0段000號」之字樣;「三層防塵口罩」貼紙另載有「衛福部醫器製壹字第008457號」之字樣,而上開製造商之資訊依習慣係表示為該公司製造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甲甲○並將上開貼紙黏在透明包裝袋,並在上址廠房內,將自「謝麗芬」等人取得之非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生產製造之非醫療口罩(部分口罩係仿冒附表五編號8商標)放入上開貼有標籤之透明包裝袋,佯稱係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生產製造之口罩,並販賣如附表三所示之口罩數量予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人。嗣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至附表三編號7至11號所示之明鋒五金行稽查及警於109年9月8日持搜索票至九嘉商行執行搜索而查獲。(下稱犯罪事實二)
  ㈢甲甲○明知自「謝麗芬」等人取得含有如附表五編號4至14號所示商標註冊號所示之商標圖樣之非醫療口罩,係未經商標權人即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及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或授權製造之商品,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HELLO KITTY)、詐欺取財、意圖販賣仿冒商標而持有(LV、SUPREME)、意圖欺騙他人而虛偽標記(品質、原產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販賣非法醫療器材之犯意,於109年8月25日委託不知情之漢吉印刷公司,製作上載有「三層防護口罩(MEDICAL MASK)、衛福部醫器製壹字第008457號、產地:台灣、製造商: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區○○○○0段000號」之賀爾斯口罩外盒,而上開製造商之資訊依習慣係表示為該公司製造用意證明之準私文書,甲甲○另自109年8月某時向越南進口及自「謝麗芬」等人購得非醫療口罩(部分口罩仿冒附表五編號8商標),並在上址廠房內,將上開非醫療口罩放入上開賀爾斯口罩外盒內,而販賣如附表四所示之口罩數量予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人(附表四編號1午○○部分詳後述)。嗣經甲甲○同意及由警方持搜索票分別於109年9月8日、110年4月9日至甲甲○住所、上址廠房執行搜索及經甲甲○之父甲乙○同意由警方於109年10月29日至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執行搜索而循線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八編號1至37所示之物。(下稱犯罪事實三)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甲甲○於警詢之供述及於偵查、本院中之自白
 ㈡附表七「證據名稱」欄所載之證據。
 ㈢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 
三、論罪部分:
 ㈠新舊法用: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醫療器材管理法於109年1月15日制定公布,並自110年5月1日施行,該法制定之目的係將醫療器材管理由藥事法中抽離,以健全醫療器材管理制度。而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2項則規定:「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25條第2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2項有選科主刑,較藥事法第84條第1、2項無選科主刑為輕,應以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2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構成要件之說明:
 1.「商標之使用,係指以行銷為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一、將商標用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二、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款之商品。三、將商標用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四、將商標用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商標法第5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同法第95條所指之使用,應參酌上開第5條之規定,從寬解釋,包括生產製造並加以販賣之情形。而商標法第97條所指之犯罪行為人,依其文義及立法目的,係以明知「他人」所為之同法第95條商品者為前提,已限縮為觸犯同法第95條以外之人。是某甲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將相同於告訴人之商標使用在其產品上,並加以販賣,應逕依商標法第95條第1款處斷,並無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或想像競合犯之問題(司法院98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第9號提案研討結果參照)。是被告犯罪事實一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仿冒合同公司、真耐優公司之商標,並標示在真耐優口罩外盒上,並加以販賣,應該當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罪。
 2.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刑法第22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210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之一,行為人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在授權範圍內即有權代表本人製作本人名義文書,而不成立該條之罪,惟若逾越授權範圍之行為,即不得以曾經授權而免責(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係委託不知情之漢吉印刷公司生產仿冒口罩包裝盒,包裝盒上有合同公司、真耐優公司商標,並標示「三層醫護防塵口罩(MEDICAL MASK)、CNS14774」之真耐優口罩外盒;就犯罪事實二係委託不知情之宏明標籤行製作「三層防塵口罩」及「高透氣四層針織口罩」兩款貼紙,兩款貼紙均載有「製造商: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區○○○○0段000號」之字樣,「三層防塵口罩」貼紙另載有「衛福部醫器製壹字第008457號」之字樣;就犯罪事實三係委託不知情之漢吉印刷公司生產仿冒口罩包裝盒,其上載有「三層防護口罩(MEDICAL MASK)、衛福部醫器製壹字第008457號、產地:台灣、製造商: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區○○○○0段000號」之賀爾斯口罩外盒。從而,被告上揭行為,係以文字、符號或圖畫表示係以真耐優、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賀爾斯公司名義所作成之口罩包裝,經判讀,可據以辨識商品之原產地、品質及用途,依習慣或特約,足以表示其用意之證明,揆諸前揭說明,應屬刑法規定之準私文書無疑,並足生損害於附表二編號1-12、14-42、附表三編號1-14、附表四編號2-52所示購買者及不特定消費者對上開產品使用之安全性(附表二編號13及附表四編號1午○○部分詳後述),與衛生福利部對醫療器材製造、管理之正確性。
 3.本案扣案之口罩為醫療器材:
 ⑴醫療器材管理法所稱醫療器材,指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診斷試劑及其相關物品,其設計及使用係以藥理、免疫、代謝或化學以外之方法作用於人體,而達成下列主要功能之一者:㈠診斷、治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㈡調節或改善人體結構及機能。㈢調節生育;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項、第2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有關醫療器材之判定依據,係依其原廠產品中、英文說明書(包括其使用方法、功能用途、工作原理等)作為產品是否列屬醫療器材管理之審核依據。
 ⑵經查,本案被告所製造之口罩外盒記載:「三層醫護防塵口罩(MEDICAL MASK)」、「CNS14774」、「三層防護口罩(MEDICAL MASK)」等字樣或貼有「衛福部醫器製壹字第008457號」許可字號之外包裝紙盒,有扣案口罩外盒照片可考,一般消費者於購買口罩之際,僅能依憑口罩外盒之登載為選購時之依據,是上開外盒登載之用途既合於上揭醫療器材所謂「緩解或直接預防人類疾病」之規定,自應以醫療器材加以管理。再衛福部作為醫療器材管理法及藥事法之主管機關,其亦就醫療器材管理法之適用為下列解釋:依據原藥事法第40條第1項、第84條第1項、第92條第1項及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製造輸入醫療器材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如經調查確定以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等裁判者,則得以行政法裁處之。而依據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及第6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倘係「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25條第1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係課予刑事責任;本法第68條第1項第5款之行政罰鍰則無主觀「意圖」之要件限制,而參以被告取得本案口罩後,復仿造外盒方式販賣,確實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所謂「意圖販賣」之主觀要件,從而本案應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第2項予以論處甚明。 
 4.刑法第255條之罪,以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及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始足成立。均與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或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而以之為常業,為其犯罪成立要件者,並不相同,亦無高度、低度之吸收關係。原判決以被告所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及刑法第255條等罪,其本質上均有欺騙他人之意,遽謂不另論被告以常業詐欺罪云云,自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48號刑事判決參照),再刑法第255條第2項擬制之立法體例,屬補充規定,倘被告行為同時構成同條第1項之罪者,即應論以該主要規定之罪。
 ㈢被告有販售附表二及附表四之仿冒口罩與知情之午○○(即附表二編號13、附表四編號1),午○○並對外佯稱自被告處取得之口罩為醫療口罩而對外販售而涉犯詐欺等罪,業經本院於111年7月28日以111年度智簡字第1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且本案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及附表三編號43(即午○○部分),亦表明被告對此部分不構成詐欺。是被告對於販售與午○○部分,並無詐欺故意,亦未行使詐術,不構成詐欺之主、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詐欺罪,併予說明。
 ㈣被告於犯罪事實一及三委託不知情之漢吉印刷公司印製仿冒上開口罩外盒;於犯罪事實二委託不知情之宏明標籤行製作仿冒製造商之貼紙,係利用不知情之人為之,均為間接正犯  
 ㈤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210、216、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示商品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95條第1款之侵害商標權罪(合同公司、真耐優公司)、商標法第97條販售他人仿冒商標商品罪(HELLO KITTY)、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販賣非法醫療器材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10、216、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示商品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97條販售他人仿冒商標商品罪(HELLO KITTY)、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販賣非法醫療器材罪;就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刑法第210、216、220條第1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同法第255條第1項虛偽標示商品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商標法第97條販售他人仿冒商標商品罪(HELLO KITTY)、意圖販賣而持有他人仿冒商標商品罪(LV、SUPREME)、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2項販賣非法醫療器材罪。
 ㈥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刑法第255條之罪,依前開「三、㈡、4.」之說明,其構成要件與詐欺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或得或使第三人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為其犯罪成立要件者,並不相同,亦無高度、低度之吸收關係。準此,被告所犯虛偽標記犯行,自無為詐欺取財犯行吸收之餘地,併此敘明。
 ㈦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及三所為之多次犯行,均係出於接續犯意,為同一目的,於相近時間內密切接續實行上開諸舉,而為一個意思決定之活動,分別均論以一行為。又就犯罪事實一、二及三所為,均係以接續犯之一行為,基於疫情期間為詐取不法口罩而牟利之單一犯罪目的,其行為顯有重合情形,此間有重要之內在關連性,依社會通念認具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應各評價為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嫌處斷。 
 ㈧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二、三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四、刑之裁量及定應執行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109年3月疫情期間已有因擅自製造酒精消毒液而違反藥事法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前科素行;因趁疫情期間欲貪圖牟利之犯罪動機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坦承犯行並已與附表二編號34、附表三編號2、3、7至13、附表四編號2至3、5至33、52、附表六編號5所示告訴人或被害人成立調解或和解犯後態度;以及附表二至四、六所示被害人各自受騙金額及所受損失之程度;復考量被告已將部分貨款退還予被害人,並回收部分口罩,致其所犯致生損害之程度稍有減輕,除據被告於本院審理陳述在卷(訴二卷第405、408頁),復有前揭被告提出刑事陳報㈢狀所附之附件(訴二卷第409-414頁)退款資料及附表二至四「出處」欄、附表六「相關書證」欄所載證據可資為佐。兼衡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詳訴三卷第345頁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所述),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各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參酌被告所犯3罪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相類,行為時間集中在109年8月至9月間,經權衡其犯罪類型及其犯罪情節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考量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宣告緩刑之理由:
  被告在本件判決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固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形式上雖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緩刑要件,被告及辯護人亦於本院審判程序請求給予被告緩刑宣告等語(訴三卷第346頁)。惟按緩刑屬於刑罰權作用之一環,具有刑罰權之具體效應,亦即犯罪行為人因其犯罪行為而受論罪科刑,具有明確之刑罰宣示,但因基於刑事政策考量,認為其不需進入機構性處遇接受刑罰之執行較為適當,乃設定一定觀察期間,並配合緩刑期內附條件機制。最高法院特別指出:緩刑之宣告,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4406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法院審酌是否對犯罪行為人宣告緩刑時,應考量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關係修復情形,以及該犯罪行為對於法益之侵害程度,倘犯罪行為人未能補償被害者所受損害,復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即不宜宣告緩刑,否則,不僅對犯罪行為人不足生警惕之效,更無法反映犯罪行為人犯行侵害法益之嚴重性,亦難以達到刑法應報、預防、教化之目的。查本案仍有部分告訴人及被害人未能與被告達成調解、和解或表明對被告諒解,且被告前於疫情期間已有因擅自製造酒精消毒液遭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之前案,已如前述,檢察官並主張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再為本案犯行,不應給予緩刑等語(訴三卷第346頁),本院參酌上情,認被告並未有所警惕,本案以不宣告緩刑為適當,併此敘明。  
六、沒收部分:
  ㈠口罩部分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57條第1項、第3項規定:「查獲之不良醫療器材係本國製造者,經查核或檢驗後仍可改製使用時,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派員監督原製造廠商限期改製;其不能改製或屆期未改製者,沒入銷燬之;國外輸入者,應即封存,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原進口商限期退運出口,屆期未能退貨者,沒入銷燬之;經認定為未經查驗登記或登錄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準用第一項規定。」,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醫療器材管理法第7章「稽查及取締」內,並非列於第8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案被告未經核准即自「謝麗芬」或自行進口等取得自越南、中國大陸等地或不明處製造之口罩(即附表八編號1-4、6、8-10、12-14、21-22、27-37、40-44、48-51),雖係被告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然該等物品並非違禁物,故不宣告沒收。
  ㈡其餘扣案物:
 1.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4(印刷鈑)、25(刀模)係被告為製作犯罪事實一真耐優之紙盒之用,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訴一卷第298頁),附表八編號7則為被告仿冒之真耐優之紙盒,預備供本案販賣違法口罩之用,此均為被告預備供其為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附表一編號1「主文」欄所示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2.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8(口罩標籤貼紙),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承:係欲貼在犯罪事實二之用以販賣違法口罩之用(訴一卷第298頁),是此為被告預備供其為犯罪事實欄二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附表一編號2「主文」欄所示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八編號5及15(均為賀爾斯包裝紙盒),為被告仿冒之賀爾斯紙盒,均係為供犯罪事實三販賣違法口罩之用(訴一卷第298頁),是此為被告預備供其為犯罪事實欄三所示犯行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附表一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1、16及23所示之物,被告供稱:編號11之紙盒,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而編號16(收據本),為賣出口罩後請客戶簽收之依據,至編號23(三星Galaxy手機)為被告聯繫販賣口罩所用(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所述,訴一卷第298頁),此均為被告為供犯罪事實一至三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附表一各該「主文」欄所示之罪名項下宣告沒收。
 5.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7(名片盒)、19(金融帳本)、20(金融卡)、26(版磨印製發票),均與本案無關,亦據被告供承在卷,其餘扣案物則非被告所有,故除應由行政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部分外,餘扣押物因非違禁物,亦無法證明與本案之犯行有關,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㈢犯罪所得部分:
 1.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沒收之立法意旨期徹底剝奪不法利得,以杜絕犯罪誘因。關於犯罪所得之範圍,依該條第4項規定,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再參照新修正刑法第38條之1立法理由所載稱:「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等旨,新修正刑法之立法意旨明顯不採淨利原則,於犯罪所得之計算,自不應扣除成本(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34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將如附表二至四所販賣之口罩,謊稱為醫療口罩而販售予如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人而實施本案犯罪,因而向附表二至四所示之人分別詐得如附表二至四「販售金額」欄所示之財物,均屬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因被告業已與附表二編號34、附表三編號2、3、7至13、附表四編號2至3、5至33、52成立和解。其中被告販賣給附表二編號34、附表三編號3、7至13、附表四編號2至3、5-33所示之口罩,雖未回收或退款,然前揭被害人既已與被告達成和解,被告並已給付款項完畢,已如前述,顯見被害人應係就其等間之利害關係,自行衡量利益狀態後而願就本件和解成立,雙方利益已獲得適度調整。是若就上開犯罪所得仍宣告沒收或追徵,將可能使被告為雙重付出,而有過苛之虞,且有違犯罪所得沒收僅為使犯罪行為人無法坐享犯罪所得,而非另對之加諸刑罰之立法目的。本院審酌上情,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就被告上開詐欺被害人之販售金額,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2.另就附表二編號10(共退貨64盒,總計15,360元)、11至12(共退貨41盒,總計9,840元)、31至32(總計退貨7,863元)、33(共退貨9盒,總計2,160元)部分,被告雖未與各該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惟已分別退貨或返還如各該編號「調解/和解成立與否及其給付內容」欄所載之金額,分別有各該編號「出處」欄所載之證據可佐,故應此實際發還予被害人部分,於犯罪所得中予以扣除。
 3.綜上,被告所為犯罪事實一至三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及各該之計算式,均詳如附表二至四「犯罪所得」欄所載。此部分雖未扣案,然均屬其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犯行項下,對被告分別宣告沒收,並均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g○○提起公訴,檢察官李門騫、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昱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
表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
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5條
(罰則)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
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
    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
    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
    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
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
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或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辦理查驗登記而以登錄方式為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媒介、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主文
1(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甲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7、11、16、23至25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玖佰肆拾柒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二)
甲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1、16、18、2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三)
甲甲○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八編號5、11、15至16、23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貳萬柒仟壹佰元,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真耐優)
編號
販售時間
販賣對象
數量
販售金額(新臺幣)
調解/和解成立與否及其給付內容
備註
出處
1
109年8月14日
甲○○(立味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78盒
19750元
(無)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9金額誤載為19749元,應予更正】
*統一發票3張
 〈買受人:
 立味企業有
 限公司;營
 業人:捷鉎
 應用材料
 行;品名:
 口罩〉(警
 一卷第81-83
 頁)
*109年9月8日
 偵訊筆錄
 【供前具
 結】(他一
 卷第201頁)
2
109年8月14日
甲○○(立味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24盒
6000元

3
109年8月15日
甲○○(立味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60盒
15000元

4
109年7月14日
子○○(大九九-大社)
5盒
1800元
(無)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送貨單7張
 〈大九九-大
 社;品名:
 口罩;簽
 章:黃朝
 玉〉(警一
 卷第125-129
 頁)
5
109年7月14日
子○○(大九九-大社)
40盒
9600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6
109年8月1日
子○○(大九九-大社)
20盒
5000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時間誤載為109年8月7日,應予更正】
7
109年8月12日
子○○(大九九-大社)
89盒
20780元

8
109年8月20日
子○○(大九九-大社)
12盒
3000元

9
109年8月25日
子○○(大九九-大社)
22盒
5180元

10
109年8月13日
丙○○(大九九-大昌)
91盒
21840元
(無)
109年8月22日退貨64盒給甲甲○(總計15360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6為誤載,應予更正】
*109年10月28
 日警詢筆錄
 (警一卷第1
 39頁)
*送貨單1張
 〈大九九-大
 昌;品名:
 口罩;備
 考:黃朝
 玉〉、捷昇
 估價單1張
 (警一卷第1
 59頁)
11
109年8月11日
丑○○(大九九-中華)
52盒
12480元
(無)
109年8月19日退貨41盒給甲甲○(總計9840元)

*送貨單2張
 〈大九九-中
 華;品名:
 口罩;備
 考:黃朝
 玉〉、估價
 單1張(警一
 卷第185-187
 頁)
12
109年8月12日
丑○○(大九九-中華)
60盒
14400元

13
000年0月間
午○○
132盒
26400元
(無)

不構成詐欺(另由本院以111年度智簡字第11號刑事簡易判決審結)

14
000年0月間
j○○
15盒
3750元
(無)

*一般消費者
 j○○等人
 團購表(警
 一卷第283
 頁)
15
000年0月間
a○○
30盒
7500元
委由j○○團購
16
000年0月間
f○○
30盒
7500元
委由j○○團購
17
000年0月間
O○○
10盒
2500元
委由j○○團購
18
000年0月間
K○○
20盒
5000元
委由j○○團購
19
000年0月間
b○○
10盒
2500元
委由j○○團購
20
000年0月間
葉金馨
10盒
2500元
委由j○○團購
21
000年0月間
P○○
10盒
2500元
委由j○○團購
22
000年0月間
Z○○
10盒
2500元
委由j○○團購
23
000年0月間
天○○
10盒
2500元
委由j○○團購
24
000年0月間
J○○
6盒
1500元
委由j○○團購
25
000年0月間
r○○
10盒
2500元
委由j○○團購
26
000年0月間
e○○
8盒
2000元
委由j○○團購
27
000年0月間
l○○
10盒
2500元
委由j○○團購
28
000年0月間
z○○
10盒
2500元
委由j○○團購
29
000年0月間
玄○○
5盒
1250元
委由j○○團購
30
000年0月間
宇○○
5盒
1250元
(無)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時間誤載為109年8月13日,應予更正】
*宇○○提出1
 10年4月8日
 陳述狀(警
 一卷第285
 頁)
*暱稱「飛揚
 藍」LINE通
 訊軟體對話
 紀錄頁面擷
 圖(警一卷
 第287頁)
31
109年6月30日
戊○○(大九九-新興)
40盒
9000元
(無)
109年8月29日退貨7863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送貨單1張
 〈大九九-新
 興;品名:
 口罩;簽
 章:黃朝
 玉〉、統一
 發票1張〈營
 業人:捷鉎
 應用材料
 行;品名:
 口罩〉、估
 價單1張(警
 一卷第301-3
 03頁)
32
109年8月11日
戊○○(大九九-新興)
24盒
5640元

33
109年8月14日
丁○○(大盤大-善化)
9盒
2160元
(無)
先前有退貨9盒給甲甲○(總計2160元)

*送貨單2張
 〈大盤大-善
 化;品名:
 口罩;簽
 章:黃朝
 玉〉(警一
 卷第319頁)
*112年5月13
 日證明書
 〈丁○○〉
 (訴一卷第3
 37頁)
34
109年8月15日
己○○(頂級五金行)
10盒
2300元
<已和解>
以工業保鮮膜2箱,每箱4支工業保鮮膜(1支市價約300元,總計2,400元)作為和解條件,其餘部分不予追究。

*109年12月10
 日警詢筆錄
 (警一卷第3
 26頁)
*送貨單4張
 〈頂級五
 金;品名:
 口罩〉(警
 一卷第337
 頁)
*112年5月15
 日證明書
 〈己○○〉
 (訴一卷第3
 39頁)
*113年4月11
 日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
 話紀錄查詢
 表(訴三卷第357頁)
35
109年6月11日
w○○(路竹五金行)
5盒
1300元
(無)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送貨單8張
 〈路竹五
 金;品名:
 口罩;備
 考:黃朝
 玉〉(警一
 卷第375-387
 頁)
36
109年6月16日
w○○(路竹五金行)
4盒
1040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37
109年7月1日
w○○(路竹五金行)
5盒
1300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一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38
109年8月9日
w○○(路竹五金行)
20盒
5000元

39
109年8月10日
w○○(路竹五金行)
26盒
6500元

40
109年8月11日
w○○(路竹五金行)
30盒
7500元

41
109年8月12日
w○○(路竹五金行)
54盒
13500元

42
109年8月13日
w○○(路竹五金行)
47盒
11750元

銷售金額
280,470元
犯罪所得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242947
242,947元
 
 
附表三(小包裝)
編號
販售時間
販賣對象
數量
販售金額(新臺幣)
調解/和解成立與否及其給付內容
備註
出處
1
109年8月24日
子○○(大九九-大社)
22包
550元
(無)

*送貨單7張
 〈大九九-大
 社;品名:
 口罩;簽
 章:黃朝
 玉〉(警一
 卷第125-129
 頁)

2
109年8月29日
丁○○(大盤大-善化)
48包
1440元
<已和解>
5月13日收到現金1,440元整

*送貨單2張
 〈大盤大-善
 化;品名:
 口罩;簽
 章:黃朝
 玉〉(警一
 卷第319頁)
*112年5月13
 日證明書
 〈丁○○〉
 (訴一卷第3
 37頁)
3
109年8月23日
己○○(頂級五金行)
20包
1000元
<已和解>
以工業保鮮膜2箱,每箱4支工業保鮮膜(1支市價約300元,總計2,400元)作為和解條件,其餘部分不予追究。

*送貨單4張
 〈頂級五
 金;品名:
 口罩〉(警
 一卷第337
 頁)
*112年5月15
 日證明書
 〈己○○〉
 (訴一卷第3
 39頁)
*113年4月11
 日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
 話紀錄查詢
 表(訴三卷第357頁)
4
109年6月8日
壬○○(上新五金行)
10包
350元
(無)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送貨單4張
 〈上新五金
 行;品名:
 口罩;簽
 章:黃朝
 玉〉、統一
 發票1張〈買
 受人:上新
 五金百貨商
 行;營業
 人:捷鉎應
 用材料行;
 品名:口
 罩〉、支出
 證明單2張
 〈科目:捷
 鉎;事由:
 口罩;備
 註:黃朝
 玉〉、捷鉎
 估價單1張
 (警一卷第3
 57-361頁)
5
109年6月17日
壬○○(上新五金行)
46包
970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6
109年8月3日
壬○○(上新五金行)
80包
2000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7
109年7月15日
癸○○(明峰五金行)
55盒
14501元
<已和解>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統一發票5張
 〈買受人:
 明峰五金百
 貨商行;營
 業人:捷鉎
 應用材料
 行;品名:
 口罩〉(警
 一卷第407-4
 15頁)
*112年5月13
 日證明書
 〈癸○○〉
 (訴一卷第3
 41頁)

8
109年8月7日
癸○○
(明峰五金行)
5盒
+40包
2363元
【5盒之部分檢察官起訴書誤載於起訴書附表一,應予更正】
【40包之部分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9
109年8月14日
癸○○(明峰五金行)
102包
2917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漏未記載,爰補充之】
10
109年8月22日
癸○○(明峰五金行)
300包
6902元

11
109年8月24日
癸○○(明峰五金行)
130包
3471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金額誤載為3645元,應予更正】
12
109年8月23日
乙○○(新天堂文具有限公司)
15包
375元
<已和解>
返還金額500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金額誤載為300元,應予更正】
*乙○○提出
 陳述狀(警
 一卷第435
 頁)
*送貨單2張
 〈新天堂文
 具有限公
 司;品名:
 口罩〉(警
 一卷第439-4
 41頁)
*112年5月18
 日證明書
 〈乙○○〉
 (訴一卷第3
 43頁)
13
109年8月30日
乙○○(新天堂文具有限公司)
10包
250元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金額誤載為200元,應予更正】
14
109年8月31日
辛○○(成昱五金)
20包
600元
(無)

*送貨單1張
 〈成昱;品
 名:口罩〉
 (警一卷第4
 55頁)
銷售金額
37,689元
犯罪所得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4470)
4,470元
 
附表四(賀爾斯)
編號
販售時間
販賣對象
數量
販售金額(新臺幣)
調解/和解成立與否及其給付內容
備註
出處
1
000年0月間
午○○
521盒
104200元
(無)

不構成詐欺(另由本院以111年度智簡字第11號刑事簡易判決審結)

2
109年9月2日
己○○(頂級五金行)
8盒
1800元
<已和解>
以工業保鮮膜2箱,每箱4支工業保鮮膜(1支市價約300元,總計2,400元)作為和解條件,其餘部分不予追究。

*109年11月23
 日警詢筆錄
 (警一卷第3
 22頁)
*送貨單4張
 〈頂級五
 金;品名:
 口罩〉(警
 一卷第337
 頁)
*112年5月15
 日證明書
 〈己○○〉
 (訴一卷第3
 39頁)
*113年4月11
 日本院辦理
 刑事案件電
 話紀錄查詢
 表(訴三卷第357頁)
3
109年9月5日
己○○(頂級五金行)
8盒
1800元

4
109年8月14日
壬○○(上新五金行)
14盒
3220元
(無)

*送貨單4張
 〈上新五金
 行;品名:
 口罩;簽
 章:黃朝
 玉〉、統一
 發票1張〈買
 受人:上新
 五金百貨商
 行;營業
 人:捷鉎應
 用材料行;
 品名:口
 罩〉、支出
 證明單2張
 〈科目:捷
 鉎;事由:
 口罩;備
 註:黃朝
 玉〉、捷鉎
 估價單1張
 (警一卷第3
 57-361頁)
5
109年8月左右
q○○
8盒
1920元
<已和解>
於109年確認收到甲甲○先生80盒口罩賠償,將不予追究

*一般消費者
 q○○等人
 團購表(警
 一卷第469-4
 71頁)
*112年6月9日
 本院辦理刑
 事案件電話
 紀錄查詢表
 〈查詢人:
 被害人馬長
 珠〉(訴一
 卷第331頁)
*112年4月26
 日證明書
 〈q○○〉
 (訴一卷第3
 45頁)
6
109年8月左右
楊妍沁
35盒
8400元
委由q○○團購
7
109年8月左右
宙○○
4盒
960元
委由q○○團購
8
109年8月左右
H○○
8盒
1920元
委由q○○團購
9
109年8月左右
S○○
1盒
240元
委由q○○團購
10
109年8月左右
s○○
20盒
4800元
委由q○○團購
11
109年8月左右
v○○
5盒
1200元
委由q○○團購
12
109年8月左右
申○○
6盒
1440元
委由q○○團購
13
109年8月左右
E○○
2盒
480元
委由q○○團購
14
109年8月左右
U○○
5盒
1200元
委由q○○團購
15
109年8月左右
p○○
1盒
240元
委由q○○團購
16
109年8月左右
n○○
1盒
240元
委由q○○團購
17
109年8月左右
Q○○
2盒
480元
委由q○○團購
18
109年8月左右
t○○
1盒
240元
委由q○○團購
19
109年8月左右
未○○
10盒
2400元
委由q○○團購
20
109年8月左右
亥○○
62盒
14880元
委由q○○團購
21
109年8月左右
F○○
8盒
1920元
委由q○○團購
22
109年8月左右
x○○
1盒
240元
委由q○○團購
23
109年8月左右
m○○
41盒
9840元
委由q○○團購
24
109年8月左右
o○○
69盒
16560元
<已和解>
已辦理銷退68盒,返還現金13600元。同事部分銷退32盒,返還現金6400元


*一般消費者
 o○○等人
 團購表(警
 二卷第603
 頁)
*112年4月19
 日證明書
 〈o○○〉
 (訴一卷第3
 47頁)

25
109年8月左右
地○○
37盒
8880元
委由o○○團購
26
109年8月左右
h○○
11盒
2640元
委由o○○團購
27
109年8月左右
A○○
42盒
10080元
委由o○○團購
28
109年8月左右
王吉利
27盒
6480元
委由o○○團購
29
109年9月左右
i○○
20盒
4800元
<已和解>
已返還金額48000元貨款


*一般消費者
 i○○等人
 團購表(警
 二卷第631
 頁)
*112年5月19
 日證明書
 〈i○○〉
 (訴一卷第3
 51頁)
30
109年9月左右
B○○
25盒
6000元
委由i○○團購
31
109年9月左右
C○○
30盒
7200元
委由i○○團購
32
109年9月左右
L○○
20盒
4800元
委由i○○團購
33
109年9月左右
其他離職員工
105盒
25200元
委由i○○團購
34
109年8月左右
戌○○
15盒
3600元
(無)

*一般消費者
 戌○○等人
 團購表(警
 二卷第689
 頁)
35
109年8月左右
d○○
2盒
480元
委由戌○○團購
36
109年8月左右
酉○○
2盒
480元
委由戌○○團購
37
109年8月左右
N○○
2盒
480元
委由戌○○團購
38
109年8月左右
黃○○
1盒
240元
委由戌○○團購
39
109年8月左右
辰○○
2盒
480元
委由戌○○團購
40
109年8月左右
k○○
3盒
720元
委由戌○○團購
41
109年8月左右
R○○
3盒
720元
委由戌○○團購
42
109年8月左右
W○○
3盒
720元
委由戌○○團購
43
109年8月左右
V○○
2盒
480元
委由戌○○團購
44
109年8月左右
T○○
4盒
960元
委由戌○○團購
45
109年8月左右
Y○○
2盒
480元
委由戌○○團購
46
109年8月左右
u○○
1盒
240元
委由戌○○團購
47
109年8月左右
D○○
10盒
2400元
委由戌○○團購
48
109年8月左右
c○○
8盒
1920元
委由戌○○團購
49
109年8月左右
I○○
10盒
2400元
委由戌○○團購
50
109年8月左右
y○○
2盒
480元
委由戌○○團購
51
109年8月左右
G○○
10盒
2400元
委由戌○○團購
52
109年8月20日
寅○○
6盒
1500元
<已和解>
已辦理銷貨退還6盒口罩

*送貨單1張
 〈東翔;品
 名:口罩;
 備考:黃朝
 玉〉(警二
 卷第881頁)
*112年5月19
 日證明書
 〈寅○○〉
 (訴一卷第3
 49頁)
總金額
277,880元
犯罪所得
(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27100)
127,100元

 
附表五
編號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專用範圍
1
真耐優及圖
合同手套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15/01/15
衛生口罩
2
ZNY
00000000
115/01/15
衛生口罩
3
真耐優公司標章
真耐優企業有限公司
00000000
115/11/15
衛生口罩
4
Monogram Canvas
法國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00000000
111/11/30

類別009、014、016、018、024、025、034
5
LV logo
(figurative)
00000000
117/06/30
類別024
6
LOUIS 
VUITTON
00000000
117/06/30
類別024
 7
HELLO 
KITTY臉圖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
110/09/30
類別004、005、028
 8
Supreme設計圖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分割前000000000)
115/04/30
類別009、014、028、035、041、042、045
 9
SUPREME
00000000(分割前000000000)
115/12/15
類別009、016
10
Supreme設計圖
00000000
120/07/31
類型025
11
SUPREME
00000000
122/07/31
類型009、018
12
SUPREME
00000000
122/01/15
類型025
13
Supreme
00000000
116/12/15
類型014
14
SUPREME
00000000
121/03/31
類別035
  
附表六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案由
有無提出告訴
受侵害之標的
調解/和解成立與否及其給付內容
相關書證
1
合同公司
違反商標法
有提出告訴
真耐優及圖、ZNY商標
(無)
*105年1月16日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名稱:真耐優及圖〉(警二卷第911頁)
*105年1月16日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名稱:ZNY〉、雄宇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受任書〈商標名稱:ZNY〉(警二卷第912-913頁)
2
真耐優公司
違反商標法
有提出告訴
真耐優公司商標
(無)
*105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名稱:真耐優公司標章〉、雄宇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受任書〈商標名稱:真耐優公司標章〉(警二卷第914-915頁)
3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違反商標法
有提出告訴
Monogram Canvas、LV logo
(figurative)、LOUIS 
VUITTON商標
(無)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110.04.29刑事告訴狀(警三卷第0000-0000頁)
 (1)告證1: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警三卷第0000-0000頁)
 (2)告證2: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警三卷第0000-0000頁)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112.04.18刑事陳報狀(訴一卷第241-242頁)
4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違反商標法
未提出告訴
HELLO 
KITTY臉圖商標
(無)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09.10.21刑事陳報狀,及檢附:(警三卷第0000-0000頁)
 (1)陳證1: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警三卷第0000-0000頁)
 (2)陳證2: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警三卷第1162頁)
*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11.04.15刑事陳報狀(審訴卷第147-149頁)
*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12.04.20刑事陳報狀(訴一卷第243-245頁)
5
美 商 第 四 章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巳 ○ ○ ○ )
違反商標法
未提出告訴
Supreme商標
<調解成立>
相對人(被告甲甲○)願給付聲請人美金壹仟伍佰元,分別於民國111年7月5日、同年8月5日前,各給付美金柒佰伍拾元,並以匯款方式分期匯之代理人指定帳戶,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已於111年7月4日、111年8月2日匯款)
*111年6月21日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原告: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甲○〉(訴一卷第57頁)
*111年7月1日本院簡易庭111年度橋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聲請人: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甲甲○〉(訴一卷第63-64頁)
*告訴人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11.08.05刑事陳報二狀(訴一卷第65頁)
*被告提出113.02.01刑事陳報(三)狀,及檢附:(訴二卷第409-413頁)
 (1)附件:111年7月4日、111年8月2日匯款予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之「賣匯水單」照片2紙(訴二卷第411-413頁)
 
附表七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證人甲○○(立味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警詢、偵查之供述
警一卷第51-57頁、他一卷第199-205頁
2
證人子○○(九嘉商行負責人)警詢、偵查之供述
警一卷第91-97頁、他一卷第189-195頁
3
證人丙○○(九華百貨有限公司負責人)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133-145頁
4
證人丑○○(久福商行負責人)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161-173頁
5
證人林蕙珍(臺南大久久中華店副店長)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189-197頁
6
證人午○○(志勝應用材料行負責人)警詢及本院中之陳述
警一卷第211-231、233-241頁、訴二卷第407頁
7
證人j○○(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271-279頁
8
證人戊○○(大久久新興店負責人)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289-292頁
9
證人丁○○(正漢百貨商行店長)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305-308、309-310頁
10
證人己○○(頂級五金行店長)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321-324、325-327頁
11
證人壬○○(上新五金行負責人)警詢及本院中之陳述
警一卷第345-348頁、訴二卷第407頁
12
證人w○○(路竹五金行店長)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363-366頁
13
證人癸○○(明峰五金行負責人)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395-398頁
14
證人庚○○(明峰五金行老闆)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423-426頁
15
證人辛○○(成昱生活館負責人)警詢及本院中之陳述
警一卷第443-445頁、訴二卷第407頁
16
證人q○○(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457-465頁
17
證人S○○(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473-479頁
18
證人s○○(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483-489頁
19
證人v○○(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一卷第493-499頁
20
證人申○○(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503-509頁
21
證人E○○(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513-519頁
22
證人U○○(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523-529頁
23
證人p○○(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533-539頁
24
證人n○○(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543-549頁
25
證人Q○○(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553-559頁
26
證人t○○(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563-569頁
27
證人未○○(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573-579頁
28
證人亥○○(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583-589頁
29
證人方芷麒(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593-601頁
30
證人o○○(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605-611頁
31
證人蔡雅欣(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615-621頁
32
證人i○○(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623-629頁
33
證人戌○○(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679-687頁
34
證人d○○(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697-703頁
35
證人酉○○(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707-713頁
36
證人N○○(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717-723頁
37
證人黃○○(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727-733頁
38
證人辰○○(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737-743頁
39
證人k○○(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747-753頁
40
證人R○○(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757-763頁
41
證人W○○(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767-773頁
42
證人V○○(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777-783頁
43
證人T○○(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787-793頁
44
證人Y○○(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797-803頁
45
證人u○○(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807-813頁
46
證人D○○(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817-823頁
47
證人c○○(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827-833頁
48
證人I○○(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837-843頁
49
證人y○○(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847-853頁
50
證人G○○(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857-863頁
51
證人寅○○(東翔商行;823生鮮超市店長)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867-873頁
52
證人X○○(告訴人;真耐優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883-885、886-888頁
53
證人林琨博(宏明標籤行負責人)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983頁
54
證人張騰方(漢吉印刷企業有限公司生產部主管)警詢之供述
警二卷第991頁
55
證人M○○(一般消費者)警詢之供述
警三卷第0000-0000頁
56
證人陳登科(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訪問紀錄
警三卷第0000-0000頁
57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000530號搜索票〈立味企業有限公司〉
警一卷第71頁
58
109年9月8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
錄〈立味企業有限公司〉
警一卷第73-75頁
59
扣押物品目錄表〈立味企業有限公司〉
警一卷第77頁
60
109年9月8日扣押物品收據〈立味企業有限公司〉
警一卷第79頁
6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聲搜字第000530號搜索票〈九嘉商行〉
警一卷第115頁
62
109年9月8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
錄〈九嘉商行〉
警一卷第117-119頁
63
109年9月8日扣押物品收據〈九嘉商行〉
警一卷第121頁
64
扣押物品目錄表〈九嘉商行〉
警一卷第123頁
65
109年9月10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同意人:午○○〉
警一卷第249頁
66
109年9月10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
〈午○○〉
警一卷第251-253頁
67
109年9月10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午○○〉
→109檢管01295號扣押物品清單
警一卷第255頁、他一卷第275頁
68
110年3月22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午○○〉
警一卷第263-265頁
69
110年3月22日扣押物品目錄表〈午○○〉
警一卷第257頁
70
109年11月23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
筆錄〈己○○〉
警一卷第339-340頁
71
扣押物品目錄表〈己○○〉
警一卷第341頁
72
109年11月23日扣押物品收據〈己○○〉
警一卷第343頁
73
109年11月23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三隊扣押
筆錄〈w○○〉
警一卷第389-390頁
74
扣押物品目錄表〈w○○〉
警一卷第391頁
75
109年11月23日扣押物品收據〈w○○〉
警一卷第393頁
76
109年9月8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同意人:甲甲○;台南市南區喜樹路〉
警二卷第917頁
77
109年9月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甲甲○;台南
市南區喜樹路〉
警二卷第919-920頁
78
109年9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甲甲○;台南市南區喜樹路〉

警二卷第921-923頁、他二卷第23-25頁、偵一卷第99、105、113頁、審訴卷第73-77、117-125、137-145頁
79
109年9月8日扣押物品收據〈甲甲○;台南市南區喜樹路〉
警二卷第925頁
80
109年9月8日自願受搜索同意書〈同意人:甲甲○;台南市新市區三舍〉
警二卷第927頁
81
109年9月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甲甲○;台南市新市區三舍〉
警二卷第929-935頁
82
109年9月8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甲甲○;台南市新市區三舍〉

警二卷第937-941頁、他一卷第275頁
83
109年9月8日扣押物品收據〈甲甲○;台南市新市區三舍〉
警二卷第943頁
84
110年4月9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甲
甲○;台南市南區喜樹路〉
警二卷第955-957頁
85
110年4月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甲甲○;台南市南區喜樹路〉
警二卷第959頁
86
扣押物品照片
他一卷第236-247頁;同審訴卷第79-95頁
87
109年10月29日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筆錄〈甲乙○;台南市南區喜樹路〉
警二卷第945-947頁
88
109年10月29日扣押物品目錄表〈甲乙○;台南市南區喜樹路〉
警二卷第949-951頁
89
109年10月29日扣押物品收據〈甲乙○;台南市南區喜樹路〉
警二卷第953頁
90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立味企業有限公司〉
警一卷第63頁
91
109年9月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甲○○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65-69頁
92
統一發票3張〈買受人:立味企業有限公司;營業人:捷鉎應用材料行;品名:口罩〉
警一卷第81-83頁
93
商品售價立即查詢〈店家:立味企業有限公司;品名:真耐優三層醫護防
塵口罩50入;主供應商:捷鉎〉
警一卷第85-89頁
94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九嘉商行〉
警一卷第103頁
95
109年9月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子○○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105-109頁
96
捷鉎企業行名片〈業務:甲甲○〉
警一卷第113頁
97
送貨單7張〈大九九-大社;品名:口罩;簽章:甲甲○〉
警一卷第127-129頁
98
捷昇企業社報價單1份〈業務代表:甲甲○〉
警一卷第131頁
99
109年10月28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丙○○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147-151頁
100
仿造賀爾斯三層防護口罩、真耐優三層醫護防塵口罩照片5張
警一卷第153-157頁
101
送貨單1張〈大九九-大昌;品名:口罩;備考:甲甲○〉、捷昇估價單1張
警一卷第159頁
102
109年10月3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丑○○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175-177頁
103
送貨單2張〈大九九-中華;品名:口罩;備考:甲甲○〉、估價單1張
警一卷第185-187頁
104
109年10月30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林蕙珍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199-201頁
105
109年8月12日臺南大久久中華店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2張
警一卷第209頁
106
志勝應用材料行貨品交易明細報表3張
警一卷第257-261頁
107
一般消費者j○○等人團購表
警一卷第283頁
108
宇○○提出110年4月8日陳述狀
警一卷第285頁
109
暱稱「飛揚藍」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頁面擷圖
警一卷第287頁
110
109年11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戊○○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293-295頁
111
送貨單1張〈大九九-新興;品名:口罩;簽章:甲甲○〉、統一發票1張
〈營業人:捷鉎應用材料行;品名:口罩〉、估價單1張
警一卷第301-303頁
112
109年11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丁○○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311-313頁
113
送貨單2張〈大盤大-善化;品名:口罩;簽章:甲甲○〉
警一卷第319頁
114
109年11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己○○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329-331頁
115
送貨單4張〈頂級五金;品名:口罩〉
警一卷第337頁
116
109年11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壬○○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349-351頁
117
送貨單4張〈上新五金行;品名:口罩;簽章:甲甲○〉、統一發票1張〈買受人:上新五金百貨商行;營業人:捷鉎應用材料行;品名:口罩〉、支出證明單2張〈科目:捷鉎;事由:口罩;備註:甲甲○〉、捷鉎估價單1張
警一卷第357-361頁
118
109年11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w○○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367-369頁
119
送貨單8張〈路竹五金;品名:口罩;備考:甲甲○〉
警一卷第375-387頁
120
109年11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癸○○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399-401頁
121
統一發票5張〈買受人:明峰五金百貨商行;營業人:捷鉎應用材料行;品名:口罩〉
警一卷第407-415頁
122
臺南市政府105年10月3日府經工商字第1050876695號函〈受文者:明
峰五金百貨商行〉
警一卷第417-419頁
123
商業登記抄本〈商業名稱:明峰五金百貨商行〉
警一卷第421頁
124
109年11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庚○○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427-429頁
125
乙○○提出陳述狀
警一卷第435頁
126
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營利事業名稱:新天堂文具有限公司〉
警一卷第437頁
127
送貨單2張〈新天堂文具有限公司;品名:口罩〉
警一卷第439-441
128
109年11月23日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辛○○指認甲甲○〉
警一卷第447-449頁
129
送貨單1張〈成昱;品名:口罩〉
警一卷第455頁
130
一般消費者q○○等人團購表
警一卷第469-471頁
131
一般消費者芳芷麒等人團購表
警二卷第603頁
132
一般消費者i○○等人團購表
警二卷第631頁
133
證人i○○與「捷鉎」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頁面擷圖
警二卷第639-661頁
134
證人i○○與「易霖」間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頁面擷圖
警二卷第663-677頁
135
一般消費者戌○○等人團購表
警二卷第689頁
136
謝玟琪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頁面擷圖
警二卷第693-695頁
137
送貨單1張〈東翔;品名:口罩;備考:甲甲○〉
警二卷第881頁
138
鑑定報告(高雄大昌店九華百貨有限公司)〈鑑定人:X○○〉
警二卷第889-893頁
139
鑑定報告(台南永康中華店九福商行)〈鑑定人:X○○〉
警二卷第894-898頁
140
鑑定報告(大九九大賣場高雄大社店)〈鑑定人:X○○〉
警二卷第899-902頁
141
鑑定報告(高雄欣億達阿蓮店)〈鑑定人:X○○〉
警二卷第903-906頁
142
105年1月16日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名稱:真耐優及圖〉
警二卷第911頁
143
105年1月16日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名稱:ZNY〉、雄宇國際專利商標
事務所受任書〈商標名稱:ZNY〉
警二卷第912-913頁
144
105年11月16日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名稱:真耐優公司標章〉、雄宇
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受任書〈商標名稱:真耐優公司標章〉
警二卷第914-915頁
145
被告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頁面擷圖
警二卷第961-981頁
146
宏明標籤行出貨明細表1張〈捷鉎〉、統一發票1張〈買受人:捷鉎應用材料行;品名:貼紙〉
警二卷第984-985頁
147
「三層防塵口罩」、「高透氣四層針織口罩」貼紙樣品
警二卷第986-987頁
148
宏明標籤行之捷鉎口罩貼紙出貨信條
警二卷第989頁
149
統一發票2張〈買受人:捷鉎應用材料行;營業人:漢吉印刷企業有限公司〉、送貨單2張〈漢吉印刷企業有限公司;廠商名稱:捷鉎〉
警一卷第992-993頁
150
統一發票1張〈買受人:捷鉎應用材料行;營業人:路竹五金百貨行;
品名:口罩〉
警二卷第994頁
151
109年9月24日昆陽包裝實業有限公司回覆函
警二卷第995頁
152
被告之臺灣企銀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影本暨其內頁交易明細紀錄
警三卷第0000-0000頁
153
110年10月14日本院110年度聲扣字第7號刑事裁定〈犯罪嫌疑人:甲甲○〉
警三卷第0000-0000頁
154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安平分行110年10月25日110安平字第241號函
警三卷第1122頁
155
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出110年4月29日刑事告訴狀,及檢附:
(1)告證1: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2)告證2:鑑定報告書〈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警三卷第0000-0000頁
156
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09年10月21日刑事陳報狀,及檢附:
(1)陳證1: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2)陳證2: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警三卷第0000-0000頁
157
109年10月30日冠群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鑑定意見書〈美商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警三卷第0000-0000頁
158
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試驗報告〈報告抬頭:真耐優企業有限公司〉
他一卷第75頁
159
衛生福利部第一等級醫療器材許可證〈中文名稱:真耐優醫療口罩(未
滅菌)〉
他一卷第75頁
160
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藥商名稱:真耐優企業有限公司〉
他一卷第79頁
161
大九九賣場大昌店、大九九賣場中華店大九九賣場大社店及欣億達五金百貨賣場現場照片暨購物發票
他一卷第81-95頁
162
送貨單1張〈立味企業;品名:口罩〉
他一卷第127頁
163
被告自行印製口罩外盒、標籤照片3張
他一卷第229-230頁
164
立味企業有限公司提供被告贈送之口罩照片3張
他一卷第233-235頁
165
被告所持手機內大陸口罩合格證照片2張
他一卷第245-247頁
166
民眾檢舉被告丟棄口罩外包裝盒照片2張
他一卷第248頁
167
109年7月13日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2481號緩起
訴處分書〈被告:甲甲○〉
他一卷第249-251頁
168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捷鉎應用材料行〉
他一卷第253-254頁
169
台灣黃頁詢價平台〈志勝應用材料〉
他一卷第277頁
170
110年3月22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勘驗紀錄
他一卷第351-352頁
171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九華百貨有限公司〉
他一卷第369-370頁
172
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立味企業有限公司〉
他一卷第371-372頁
173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9月9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90149841號函,及
檢附:
(1)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受檢單位:明峰五金百貨商行〉
(2)食品藥物管理署區管理中心現場稽查工作紀錄表〈受檢單位:捷鉎應用材料行〉
他二卷第5-13頁
174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0月8日南市衛食藥字第1090163783號函
他二卷第17頁
175
111年1月21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7817、
15604號不起訴處分書〈告訴人:真耐優企業有限公司、合同手套企業有限公司;被告:甲○○、子○○、丙○○、丑○○〉
偵二卷第37-41頁
176
111年1月12日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9年度偵字第10900號、
110年度偵字第15603號起訴書〈被告:午○○〉
審訴卷第55-65頁
177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西藥、醫療器材、化妝品許可證查詢〈中
文名稱:昆陽一般醫用口罩(未滅菌)〉
審訴卷第67-68頁
178
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CNS 14774 T5017醫用面(口)罩〉
審訴卷第69-70頁
179
111年6月21日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原告:美
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甲○〉
訴一卷第57頁
180
111年7月1日本院簡易庭111年度橋司刑移調字第119號調解筆錄〈聲
請人: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甲甲○〉
訴一卷第63-64頁
181
告訴人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提出111年8月5日刑事陳報二狀
訴一卷第65頁
182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112年4月13日保二刑三字第
1120006038號函
訴一卷第239-240頁
183
112年6月7日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查詢人:被害人i
○○、被害人子○○〉
訴一卷第327頁
184
112年6月5日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查詢人:被害人j
○○〉
訴一卷第329頁
185
112年6月9日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查詢人:被害人q
○○〉
訴一卷第331頁
186
112年6月2日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錄查詢表〈查詢人:被害人戌
○○〉
訴一卷第333頁
187
被告提出112年6月2日刑事陳報(一)狀,及檢附:
(1)112年5月13日證明書〈丁○○〉
(2)112年5月15日證明書〈己○○〉
(3)112年5月13日證明書〈癸○○〉
(4)112年5月18日證明書〈乙○○〉
(5)112年4月26日證明書〈q○○〉
(6)112年4月19日證明書〈o○○〉
(7)112年5月19日證明書〈寅○○〉
(8)112年5月19日證明書〈i○○〉
訴一卷第335-351頁
188
111年7月28日本院111年度智簡字第11號刑事簡易判決〈被告:午○○〉
訴一卷第357-369頁
189
112年7月24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聲請人即第三人:午○○〉
訴一卷第371-372頁
190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 113年1月18日 橋檢春楠112蒞6890字第1139003171號函,及檢附之附件(附表編號5「Supreme」設計圖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7份)
訴二卷第349-368頁
 
 
 
附表八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所有人
備註
1
口罩(越南)
12967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3,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內
2
口罩(謝麗芬)
10100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4,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內。又起訴書附表將「謝麗芬」誤載為「謝玉芬」,應予更正。
3
口罩角落生物(謝麗芬)
4000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5,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內。又起訴書附表將「謝麗芬」誤載為「謝玉芬」,應予更正。
4
口罩KT(謝麗芬)
335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6,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內。又「謝玉芬」應為「謝麗芬」之誤載,應予更正。
5
賀爾斯包裝紙盒
575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8
,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內
6
口罩LV及SUPREME(謝麗芬)
500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7,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19內。又起訴書附表將「謝麗芬」誤載為「謝玉芬」,應予更正。
7
真耐優包裝紙盒
315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9
,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9內
8
賀爾斯盒裝口罩(越南及謝麗芬)
2000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0,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內
9
賀爾斯盒裝口罩(越南)
1450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1,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內
10
雜牌盒裝口罩
1300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2,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內
11
雜牌空盒
5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3
,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內
12
雜牌口罩
150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4,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9內
13
口罩
705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0,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內
14
口罩(雜牌)
50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2,並含括於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內
15
賀爾斯包裝紙盒(樣本)
1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5、13
16
收據本
4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並為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4及22之加總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誤載為3本,應予更正】
17
名片盒
1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15
18
口罩標籤貼紙
3200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4、16
19
金融帳本
9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17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四編號6、17誤載為8本,應予更正】
20
金融卡
4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18
21
口罩(越南)
4750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5
22
口罩
13200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36
23
三星GALAXY手機門號0000000000
1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0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24
印刷鈑
7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四編號7誤載為4片,應予更正】
25
刀模
1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8
26
版模印製發票
4
甲甲○
即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1
【檢察官起訴書附表四編號21誤載為3式,應予更正】
27
口罩(真耐優)
1
甲甲○

28
口罩(賀爾斯)
1
甲甲○

29
口罩(賀爾斯)
1
甲甲○

30
口罩(高透氣四層針織)
1
甲甲○

31
口罩(三層防塵口罩)有衛福部醫器字號
1
甲甲○

32
口罩(有附大陸產品合格證)
1
甲甲○

33
口罩(高透氣四層針織)
1
甲甲○

34
口罩(三層防塵口罩)有衛福部醫器字號
3
甲甲○

35
口罩(紫)
2
甲甲○

36
口罩(橘)
2
甲甲○

37
口罩(豹紋)
2
甲甲○

38
電子產品(蘋果手機)
1
午○○
鏡面破損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39
電子產品(三星手機)
1
午○○
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40
三層防塵口罩(兒童立體口罩)
5
捷鉎應用材料行

41
三層防塵口罩(成人紫色)
5
捷鉎應用材料行

42
三層防塵口罩(成人黑色)
5
捷鉎應用材料行

43
三層防塵口罩(成人迷彩色)
5
捷鉎應用材料行

44
真耐優
250
甲○○

45
送貨單
6
蔡佳琪

46
報價單
1
子○○

47
名片
1
子○○

48
真耐優口罩
300
X○○

49
賀爾斯口罩
200
己○○

50
高透氣針織口罩
15
己○○

51
真耐優口罩
200
w○○

52
統一發票
2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