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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46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秩序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祐興


            方瑞陽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甲○○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因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於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認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博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