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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底某日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安琪兒」聯繫林春香,佯稱可投資股票及期貨獲利等語,致林春香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林春香111年3月29日警詢筆錄(偵卷第31-32頁) ②告訴人林春香提出之台新銀行存入憑條1紙(偵卷第42頁) ③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偵卷第40-41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偵卷第44-45頁) |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9日14時28分許起,陸續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琪琪」與曾偉誠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曾偉誠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曾偉誠111年4月18日警詢筆錄(併一偵二卷第15-23頁) ②告訴人曾偉誠提出之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併一偵二卷第6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一偵二卷第25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一偵二卷第29頁) ⑤告訴人曾偉誠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2張(併一偵二卷第73-84頁) | 111年度偵字第13907、13413、14925、15283、1528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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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中旬某日時許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與洪慶昌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市獲利等語,致洪慶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洪慶昌111年3月4日警詢筆錄(併一警一卷第21-23頁) ②告訴人洪慶昌提出之網路轉帳紀錄擷圖1張(併一警一卷第3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一警一卷第25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併一警一卷第31-33頁) ⑤告訴人洪慶昌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張(併一警一卷第35-67頁) 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併一警一卷第39-41頁) | 111年度偵字第13907、13413、14925、15283、1528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二)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間某時起,陸續以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顧問-王嘉凌」與劉春枝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劉春枝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111年3月1日16時19分許(以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顯示時間為準)
| | | ①告訴人劉春枝111年3月12日警詢筆錄(併一偵三卷第11-14頁) ②告訴人劉春枝提出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1張(併一偵三卷第5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一偵三卷第15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一偵三卷第47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一偵三卷第55頁) ⑥告訴人劉春枝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5張(併一偵三卷第17-41頁) | 111年度偵字第13907、13413、14925、15283、1528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三)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8日某時起,陸續以電話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怡」與鐘重音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市獲利等語,致鐘重音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鍾重音111年3月14日警詢筆錄(併一警二卷第15-18頁) ②告訴人鍾重音提出之臺灣企銀轉出紀錄、存摺影本(併一偵四卷第27-29頁)(同併一警二卷第21-23頁) ③告訴人鍾重音提出之臺灣銀行轉出紀錄、存摺影本(併一偵四卷第31-33頁)(同併一警二卷第24-25頁) ④告訴人鍾重音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轉出紀錄、存摺影本(併一偵四卷第35-39頁)(同併一警二卷第26-28頁) ⑤告訴人鍾重音提出之彰化銀行轉出紀錄、存摺影本(併一偵四卷第41-43頁)(同併一警二卷第29-31頁) ⑥告訴人鍾重音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轉出紀錄、存摺影本(併一偵四卷第45-49頁)(同併一警二卷第32-34頁) ⑦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海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一偵四卷第81-89頁)(同併一警二卷第52-57頁) ⑧告訴人鍾重音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5張(併一偵四卷第51-79頁)(同併一警二卷第35-51頁) | 111年度偵字第13907、13413、14925、15283、1528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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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間某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顧問孫安琪」、「老師林耀文」與徐媛瑛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徐媛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徐媛瑛111年3月24日警詢筆錄(併一警三卷第17-21頁) ②告訴人徐媛瑛提出之網路ATM轉帳明細1張(併一警三卷第51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一警三卷第49-50頁) ④告訴人徐媛瑛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併一警三卷第61-134頁) | 111年度偵字第13907、13413、14925、15283、1528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五)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2日9時許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蔓」與汪復綠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汪復綠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111年3月3日10時37分許(以中信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顯示時間為準) | 12萬元(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22萬元,應予更正) | | ①被害人汪復綠111年4月6日警詢筆錄(併二警卷第11-12頁) ②被害人汪復綠提出之淡水信用合作社匯款申請書(併二警卷第39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祭局淡水分局水碓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二警卷第33頁) 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二警卷第37-38頁) ⑤被害人汪復綠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併二警卷第41-46頁) | 111年度偵字第15726、157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一)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0日間某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雨婷」與許和平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市獲利等語,致許和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被害人許和平111年4月21日警詢筆錄(併二偵二卷第41-42頁) ②被害人許和平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照片(併二偵二卷第4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併二偵二卷第71-73頁) ④被害人許和平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併二偵二卷第51-69頁) | 111年度偵字第15726、157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二)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間某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曉琳」、「吳經理」與賴清松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賴清松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賴青松111年4月7日警詢筆錄(併二偵二卷第79-80頁) ②告訴人賴青松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1紙(併二偵二卷第8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大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併二偵二卷第89-91頁) | 111年度偵字第15726、157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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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0日間某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蓓莉-富地」與吳文盛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期貨獲利等語,致吳文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被害人吳文盛111年4月29日警詢筆錄(併二偵二卷第101-103頁) ②被害人吳文盛提出之網路轉帳交易明細截圖1張(併二偵二卷第10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併二偵二卷第111-113頁 ④被害人吳文盛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併二偵二卷第107-110頁)) | 111年度偵字第15726、157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四)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間某時起,陸續以INSTAGRAM帳號「ygaz_00a」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Mr 侑 man」與周子芸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市獲利等語,致周子芸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111年3月4日13時23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12時23分許,應予更正) | | | ①告訴人周子芸111年3月23日警詢筆錄(併二偵二卷第117-119頁) ②告訴人周子芸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併二偵二卷第123-129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壹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併二偵二卷第131-135頁) | 111年度偵字第15726、157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五)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0日間某時起,陸續以社群網站臉書帳號「呂雅慧」及通訊軟體LINE與于成森聯繫,並佯稱:可從事線上投資獲利等語,致于成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被害人于成森111年4月25日警詢筆錄(併二偵二卷第139-141頁) ②被害人于成森提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張(併二偵二卷第145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併二偵二卷第177-179頁) ④被害人于成森提出之臉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併二偵二卷第161-175頁) | 111年度偵字第15726、15777號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六)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1月9日某時起,陸續以簡訊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雅苑富地金融」聯繫柯綉碧,佯稱可於線上投資台股及操作期貨獲利等語,致柯綉碧陷於錯誤,而陸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111年2月25日14時30分許(移送併辦意旨書誤載為9時26分許,應予更正) | | | ①告訴人柯綉碧111年3月25日警詢筆錄(併三警卷第19-20頁) 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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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10日某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琪琪」與林岳勳聯繫,並佯稱:下載富盈APP 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林岳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111年3月2日9時45分許(以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顯示時間為準) | | | ①告訴人林岳勳111年3月25日警詢筆錄(併四警卷第7-8頁) ②告訴人林岳勳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內頁、匯款單申請書各1張(併四警卷第62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四警卷第27-28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泉州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併四警卷第49-51頁) ⑤告訴人林岳勳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份(併四警卷第63-68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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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16日12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雨涵」與林鈺盛聯繫,並佯稱:加入富盈金投網站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林鈺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林鈺盛111年4月14日警詢筆錄(併五警一卷第17-22頁) ②告訴人林鈺盛提出之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併五警一卷第78、80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併五警一卷第23-27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五警一卷第35-36頁) | 111年度偵字第18530、185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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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某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羽溪 AMY」與方櫻淓聯繫,並佯稱:加入富盈金投網站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方櫻淓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111年3月1日13時28分許(以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顯示時間為準) | | | ①告訴人方櫻淓111年3月22日警詢筆錄(併五警一卷第87-89頁) ②告訴人方櫻淓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併五警一卷第9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五警一卷第91-92頁) 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八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五警一卷第117頁) ⑤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五警一卷第127頁) ⑥告訴人方櫻淓提出之遭詐騙之網頁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9紙(併五警一卷第101-110頁) | 111年度偵字第18530、185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嘉怡」與江華麗聯繫,並佯稱:加入富盈金投網站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江華麗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江華麗111年4月12日警詢筆錄(併五警一卷第131-133頁) ②告訴人江華麗提出之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併五警一卷第137、187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五警一卷第159-160頁) ④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五警一卷第169頁) ⑤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併五警一卷第193-195頁) ⑥告訴人江華麗提出之遭詐騙之網頁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3紙(併五警一卷第139-143頁) | 111年度偵字第18530、185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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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2月25日15時4分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嘉怡」與黃國強聯繫,並佯稱:加入富盈金投網站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黃國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111年3月3日12時59分許(以臺灣銀行帳戶交易明細顯示時間為準) | | | ①告訴人黃國強111年3月18日警詢筆錄(併五警一卷第197-198頁) ②告訴人黃國強提出之第一銀行匯款申請回條(併五警一卷第203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併五警一卷第199-201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併五警一卷第219-221頁) ⑤告訴人黃國強提出之遭詐騙之網頁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5紙(併五警一卷第205-213頁) | 111年度偵字第18530、185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4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2月25日前某日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周語焉」與詹子祺聯繫,並佯稱:加入富盈金投網站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詹子祺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詹子祺111年3月23日警詢筆錄(併五警二卷第23-25頁) ②告訴人詹子祺提出之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併五警二卷第27-28頁) | 111年度偵字第18530、185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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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某時起,陸續以社群網站臉書帳號「林耀文」與何美鈴聯繫,並佯稱:加入富盈金投網站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何美鈴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何美鈴111年3月14日警詢筆錄(併五警二卷第31-35頁) ②告訴人何美鈴提出之陽信銀行匯款收執聯(併五警二卷第38頁) ③告訴人何美鈴提出之遭詐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譯文66張(併五警二卷第43-108頁) | 111年度偵字第18530、18531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6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陸續撥打電話及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丹珍,並佯稱:加入富盈金投網站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黃丹珍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黃丹珍111年3月14日警詢筆錄(併六警一卷第9-11頁) ②告訴人黃丹珍111年3月18日警詢筆錄(併六警一卷第13-14頁) ③告訴人黃丹珍111年4月18日警詢筆錄(併六警一卷第17-18頁) ④告訴人黃丹珍提出之網路轉帳紀錄擷圖1張(併六警一卷第29頁) ⑤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六警一卷第19頁) ⑥告訴人黃丹珍提出之遭詐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6張(併六警一卷第21-23頁) | 111年度偵字第17764、206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1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日某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安琪」與黎沚涵聯繫,並佯稱:加入富盈金投網站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黎沚涵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黎沚涵111年4月8日警詢筆錄(併六警二卷第3-5頁) ②告訴人黎沚涵提出之之網路轉帳紀錄擷圖1張(併六警二卷第45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各1份(併六警二卷第27-29頁) ④告訴人黎沚涵提出之遭詐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16張(併六警一卷第36-51頁) | 111年度偵字第17764、20603號移送併辦意旨書附表編號2 |
|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2月初某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美伶」、「林耀文」與鄧瑞軒聯繫,並佯稱:加入富盈金投網站可從事線上投資股匯市獲利等語,致鄧瑞軒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鄧瑞軒111年4月1日警詢筆錄(併七警卷第2-3頁) ②告訴人鄧瑞軒提出之之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併七警卷第47頁) ③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併七警卷第4-18頁) ④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七警卷第45頁) ⑤告訴人鄧瑞軒提出之遭詐騙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8張(併七警卷第49-56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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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月初某時起,陸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孫安琪」、「林耀文」與張美玉聯繫,並佯稱:加入富瑞金投網站投資股票保證獲利等語,致張美玉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匯款右列金額入右列帳戶。 | | | | ①告訴人張美玉111年3月15日警詢筆錄(併八偵卷第11-14頁) ②告訴人張美玉提出之淡水信用合作社存摺封面1紙(併八偵卷第17頁) ③告訴人張美玉提出之對話紀錄暨網路轉帳紀錄擷圖2張(併八偵卷第19-20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