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匯款或轉帳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時間以匯款或轉帳明細為主;若無,則參考銀行交易明細) | | | |
| | | 110年12月9日前某日,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與被害人聯絡,謊稱:若參與投資網站,可以投資獲利,惟需要支付同等金額供操作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 | ①111年1月26日15時28分於國泰銀行不詳分行臨櫃提領80萬元 ②111年1月26日15時48分於國泰銀行不詳地點ATM提領4萬9000元 | ⒈被害人宋政杰警詢證述(警一卷第9至11頁) ⒉轉帳明細截圖、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警一卷第64頁) ⒊(京喜購客服中心)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帳單明細截圖(警一卷第37至62頁) ⒋(宋政杰)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3至14頁) ⒌(宋政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山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24頁) |
| | | | ⑵111年1月28日10時32分許入帳7萬元 犯罪所得︰4600元 (計算式:92萬元×0.5%=4600元)
| | 111年1月28日11時21分於國泰銀行前金分行臨櫃提領135萬元(尚包含編號2、3、10、11、16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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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1年1月1日間,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與被害人聯絡,謊稱:若參與投資外匯,可以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111年1月28日9時48分許入帳11萬4000元
犯罪所得︰570元 (計算式:11萬4000元×0.5%=570元) | | 111年1月28日11時21分於國泰銀行前金分行臨櫃提領135萬元(尚包含編號1、10、11、16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⒈被害人張雅閔警詢證述(警二卷第5至11頁) ⒉轉帳明細截圖(警二卷第49頁) ⒊(林陽)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分證、(Meta Trader 5)對話紀錄截圖(警二卷第53至91頁) ⒋(張雅閔)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03至104頁)(同警二卷第105至106頁) ⒌(張雅閔)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二卷第163、177、179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165頁) |
| | | 111年1月25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以臉書交友與告訴人聯絡,謊稱:若參與投資虛擬貨幣,可以投資獲利,惟需要支付金額供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111年1月28日9時49分許入帳10萬元
犯罪所得︰500元 (計算式:10萬元×0.5%=500元) | | | ⒈告訴人方欣怡警詢證述(警三卷第17至19頁) ⒉轉帳明細截圖(警三卷第22頁) ⒊USDT鏈上轉帳紀錄截圖、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截圖(警三卷第24至40頁) ⒋(方欣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三卷第41至42頁) |
| | | 111年1月17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聯絡,謊稱:若參與投資虛擬貨幣,可以投資獲利,惟需要支付金額供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111年1月27日11時39分許入帳38萬元
犯罪所得︰1900元 (計算式:38萬元×0.5%=1900元)
| | 111年1月27日12時19分於中信銀行高雄分行臨櫃提領140萬元(尚包含編號5、7、8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⒈告訴人方禾芸警詢證述(偵四卷第13至15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四卷第31頁) ⒊(方禾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民權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四卷第27頁) |
| | | 111年1月26日前某時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聯絡,謊稱:若參與投資虛擬貨幣,可以投資獲利,惟需要支付金額供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111年1月26日11時22分於中信銀行博愛分行臨櫃提領78萬元 | ⒈告訴人吳珮榛警詢證述(警四卷第5至6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轉帳明細截圖(警四卷第19至21頁) ⒊(Feng Xie)臉書首頁截圖、(江山如画)對話紀錄截圖(警四卷第23至97頁) |
| | | | ⑵111年1月26日11時55分許入帳10萬元 ⑶111年1月26日11時59分許入帳10萬元 | | 111年1月26日13時59分於中信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235萬元(尚包含編號12、16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
| | | | ⑷111年1月27日11時6分入帳20萬元 犯罪所得︰6000元 (計算式:120萬元×0.5%=6000元) | | 111年1月27日12時19分於中信銀行高雄分行臨櫃提領140萬元(尚包含編號4、7、8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
| | | 111年1月4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與告訴人聯絡,謊稱:若參與投資網站,可以投資獲利,惟需要支付同等金額供操作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111年1月28日13時35分許入帳50萬元
犯罪所得︰2500元 (計算式:50萬元×0.5%=2500元) | | 111年1月28日14時17分於中信銀行新興分行臨櫃提領295萬元(尚包含編號14、15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⒈告訴人鄭凱文警詢證述(警五卷第1至2頁) ⒉新光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警五卷第24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探探及LINE的頁面截圖(警五卷第27至33頁) ⒋(鄭凱文)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五卷第19頁) ⒌(鄭凱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大里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及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警五卷第17、21、22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五卷第18頁) |
| 111年度偵字第9944號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4、111年度偵字第20092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 | 110年12月29日某時起,詐騙集團成員以omi交友軟體(暱稱「蘇均浩」)及LINE通訊軟體(暱稱「Seven囍」)與告訴人聯繫,並佯稱:至「SPMAX」網站可從事線上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⑴111年1月27日10時24分許入帳5萬元 ⑵111年1月27日10時25分許入帳4萬元。
| | 111年1月27日12時19分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高雄分行臨櫃提領140萬元(尚包含編號4、5、8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⒈告訴人陳靜宜警詢證述(追偵四卷第45至49頁) ⒉(陳靜宜)111年3月21日提出之告證1~告證6(併他一卷第11至153頁) ⒊(陳靜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偵四卷第51至52頁) ⒋(陳靜宜)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佳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偵四卷第57、103至104頁) ⒌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偵四卷第79頁) |
| | | | ⑶111年1月27日13時10分許入帳22萬元 ⑷111年1月27日13時12分許入帳20萬元
犯罪所得︰2550元 (計算式:51萬元×0.5%=2550元) | | 111年1月27日14時20分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民族分行臨櫃提領130萬元(尚包含編號13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
| | | 110年12月間某日,詐騙集團成員架設「 MetaTrader5 」網站,俟告訴人透過行動裝置APP登入並加LINE好友,即由成員向告訴人誆稱:匯款至指定帳戶,系統會將儲值轉換成美金,之後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111年1月27日10時23分許入帳16萬1263元
犯罪所得︰806元 (計算式:16萬1263元×0.5%=806.315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 111年1月27日12時19分於中信銀行高雄分行臨櫃提領140萬元(尚包含編號4、5、7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⒈告訴人范和順警詢證述(追偵一卷第111至114頁) ⒉中國信託銀行新臺幣存提款交易憑證(追偵一卷第191頁) ⒊(戶名:范和順、帳號:000000000000)中國信託存摺封面(追偵一卷第185頁) ⒋對話紀錄截圖、手機截圖(追偵一卷第193至197頁) ⒌(范和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偵一卷第109至110頁) ⒍(范和順)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偵一卷第121、135頁) ⒎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偵一卷第151頁) |
| | | 111年1月20日某時起,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使用暱稱「王麗萍」)向告訴人誆稱:在「METATRADER 」投資外幣買賣可賺取1倍利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111年1月28日12時27分許入帳25萬元
犯罪所得︰1250元 (計算式:25萬元×0.5%=1250元) | | 111年1月28日13時53分於國泰銀行苓雅分行臨櫃提領125萬元(尚包含編號11所示被害人款項) | ⒈告訴人范銘鑛警詢證述(追偵二卷第37至39、41至42頁) 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追偵二卷第53頁) ⒊手機照片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追偵二卷第49至52頁) ⒋(范銘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偵二卷第47頁) ⒌(范銘鑛)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偵查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偵二卷第57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偵二卷第61頁) |
| | | 111年1月14日某時起,詐騙集團成員佯以「李小晴」之身分,透過交友軟體「Paris」結識被害人並誆稱:至「TOPIATO」網站註冊會員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可投資貨幣匯率交易買賣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⑴111年1月28日11時6分許入帳5萬元 ⑵111年1月28日11時12分許入帳5萬元 犯罪所得︰500元 (計算式:10萬元×0.5%=500元) | | 111年1月28日11時21分於國泰銀行前金分行臨櫃提領135萬元(尚包含編號1、2、3、11、16所示被害人款項) | ⒈被害人賀威華警詢證述(追警一卷第19至21頁) ⒉轉帳明細截圖(追警一卷第78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交易明細(追警一卷第81至115頁) |
| | | 110年12月28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及LINE與被害人(應更正為「告訴人」)聯絡,謊稱:至FX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被害人(應更正為「告訴人」)陷於錯誤 | ⑴111年1月28日9時42分許入帳10萬元 ⑵111年1月28日9時43分許入帳1萬2000元
| | 111年1月28日11時21分於國泰銀行前金分行臨櫃提領135萬元(尚包含編號1、2、3、10、16所示被害人款項)
| ⒈告訴人陳宥蓁警詢證述(追警三卷第95至97頁) ⒉轉帳明細及即時轉帳結果截圖(追警三卷第137頁) ⒊(陳宥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三卷第91至92頁) ⒋(陳宥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警三卷第93、99、103至105頁) ⒌刑案紀錄表(追警三卷第139至140頁) |
| | | | ⑶111年1月28日13時30分許入帳10萬元 ⑷111年1月28日13時35分許入帳1600元 犯罪所得︰1068元 (計算式:21萬3600元×0.5%=1068元) | | 111年1月28日13時53分於國泰銀行苓雅分行臨櫃提領125萬元(尚包含編號9所示被害人款項) | |
| | | 110年12月31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及LINE與被害人聯絡,謊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但是需要繳交保證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111年1月26日13時16分許入帳57萬4819元
犯罪所得︰2874元 (計算式:57萬4819元×0.5%=2874.095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 111年1月26日13時59分於中信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235萬元(尚包含編號5、16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⒈被害人方正揚警詢證述(追警四卷第9至15頁) 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追警四卷第25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投資網站截圖(追警四卷第29至41頁) ⒋(方正揚)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四卷第17至19頁) ⒌(方正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港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追警四卷第43、45頁) |
| | | 110年12月13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及LINE與被害人聯絡,謊稱:至投資網站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需解凍資金云云,致被害人陷於錯誤。 | 111年1月27日12時30分許入帳70萬元
犯罪所得︰3500元 (計算式:70萬元×0.5%=3500元)
| | 111年1月27日14時20分於中信銀行民族分行臨櫃提領130萬元(尚包含編號7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⒈被害人江昱瑩警詢證述(追偵八卷第7至11頁) 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追偵八卷第45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追偵八卷第31至41頁) ⒋(江昱瑩)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偵八卷第13頁) ⒌(江昱瑩)連江縣警察局南竿警察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偵八卷第27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偵八卷第29頁) |
| | | 110年12月20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及LINE與告訴人聯絡,謊稱:投資虛擬貨幣投資,保證獲利,穩賺不賠,需解凍資金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111年1月28日13時19分許入帳15萬元
犯罪所得︰750元 (計算式:15萬元×0.5%=750元)
| | 111年1月28日14時17分於中信銀行新興分行臨櫃提領295萬元(尚包含編號6、15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⒈告訴人關媚珍警詢證述(追警五卷第11至12頁) ⒉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追警五卷第81頁) ⒊(關媚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五卷第83至84頁) ⒋(關媚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警五卷第85頁) |
| | | 111年1月9日起,詐騙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及LINE與告訴人聯絡,謊稱:投資虛美金,保證獲利,穩賺不賠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 | | | 111年1月27日17時24分於國泰銀行前金分行附設ATM提領5萬元 | ⒈告訴人陳超塵警詢證述(追警六卷第11至16頁) ⒉轉帳明細截圖(追警六卷第17頁) ⒊對話紀錄截圖(追警六卷第22至35頁) ⒋(陳超塵)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六卷第36至37頁) ⒌(陳超塵)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五結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警六卷第38至40頁) |
| | | | 111年1月28日13時8分許入帳11萬元
犯罪所得︰800元 (計算式:16萬元×0.5%=800元) | | 111年1月28日14時17分於中信銀行新興分行臨櫃提領295萬元(尚包含編號6、14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
| | | 110年12月24日起,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臉書及LINE (暱稱陳雨涵)與告訴人聯絡,謊稱投資虛擬幣可獲利,可幫忙在投資平台操盤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匯款 | 111年1月26日12時41分許入帳55萬4484元
| | 111年1月26日13時59分於中信銀行北高雄分行臨櫃提領235萬元(尚包含編號5、12及不詳被害人款項) | ⒈告訴人王世杰警詢證述(追警七卷第3-5頁) ⒉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追警七卷第17-19頁) ⒊犯嫌LINE的大頭貼及照片、投資平台頁面截圖、對話紀錄截圖(追警七卷第21-49頁) 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追警七卷第7-8頁) 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追警七卷第9-11頁) ⒍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追警七卷第13-15頁) |
| | | | 111年1月28日10時22分許入帳60萬元
犯罪所得︰5772元 (計算式:115萬4484元×0.5%=5772.42元,小數點以下無條件捨去) | | 111年1月28日11時21分於國泰銀行前金分行臨櫃提領135萬元(尚包含編號1、2、3、10、11所示被害人款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