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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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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1 年度附民字第 9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陳立丰


被      告  林昶震
            詮嘉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倘原告於刑事訴訟繫屬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當應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就被告涉犯刑事案件部分,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被告院內裁判案件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是以,本件刑事案件既尚未繫屬於本院,依照前開說明,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應予駁回。另本案僅為程序判決,原告因上開犯罪所受損害,仍可在刑事案件繫屬本院後,依法再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或另循一般民事訴訟途徑起訴請求賠償,不因本案判決結果而受影響,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