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2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3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4號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凌進得
輔 佐 人 凌賢機
上列
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112年度交簡字第405、406、407、408號,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700、8877、15949號、111年度偵字第2927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所為
停止審判裁定,應予
撤銷。
理 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第294條第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
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
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
二、經查:
㈠本案被告凌進得前因疾病不能到庭,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規定,於民國113年9月23日裁定停止審判。
㈡惟被告已於113年12月24日
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佐(112年度交
簡上字32號卷第229頁),原
停止審判原因已消滅,依上規定自應
撤銷停止審判裁定而繼續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洪柏鑫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