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19號
原 告 郭曜維
被 告 蔡坤榮
被 告 總信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字第18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
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蔡坤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郭曜維對被告蔡坤榮、總信食品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
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逸寧
法 官 黃志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