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交訴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陶青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27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陶青松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由
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
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
偵查中之
自白或其他現存之
證據,已
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
聲請,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
通常程序起訴,經被
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
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
段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陶青松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嗣被告於
準備程序中就被訴肇事致人傷害逃逸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自白及現存之證據,已足以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其餘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另由本院
諭知公訴
不受理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蔡宜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