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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侵附民字第 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AV000-A112042(年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被      告  林聖富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
  ㈠聲明:
    ⑴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⑵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陳述:
  請求事實及理由詳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726號起訴書。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侵訴字第1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箐
                                      法  官 蔡宜靜 
                                      法  官 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