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耀寬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莊耀寬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查扣如附表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檢驗結果含有毒品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定之
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
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居所、沒收物所在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
第二級毒品案件,於民國110年7月22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號
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施用所剩如附表所示之
甲基安非他命1包
等情,為被告所承,並有
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附卷
可稽。又前揭扣案之毒品1包,經送
鑑定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111年3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33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
可證。而被告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739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
觀察、勒戒,於111年1月19日入勒戒處所執行
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000年0月0日出所,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441號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裁定、
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
足憑。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施用、
持有,屬違禁物。是
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第二級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1個,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至檢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
諭知沒收銷燬,
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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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25公 克,含包裝袋1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