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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單聲沒字第 8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國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10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十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國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576號為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物品,因屬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另編號11所示現金,則係被告所有之犯罪所得,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訂。又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分別規定甚明。
三、經查:
 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757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屬仿冒商標商品乙節,有本院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智慧財產局原服務標章註冊簿、商標註冊資料、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斐樂股份有限公司110年2月19日斐管字第1100209號函存卷可稽,及附表編號1至10所示物品扣案可證,堪認該等物品均屬侵害他人商標權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即應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乃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至於扣案如附表編號11所示現金新臺幣(下同)170元,雖據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為其有等語,惟遍查卷內資料尚無證據可資證明為其本件犯行之犯罪所得,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第259條之1,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典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正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哆啦A夢商標行動電源
3個
2
仿冒NIKE商標拖鞋
4雙
3
仿冒NIKE商標衣服
2件
4
仿冒ADIDAS商標拖鞋
6雙
5
仿冒ADIDAS商標衣服
1件
6
仿冒HELLO KITTY商標杯子
1個
7
仿冒HELLO KITTY商標鬧鐘
1個
8
仿冒GUCCI商標包包
1個
9
仿冒YSL商標包包
1個
10
仿冒FILA商標帽子
1個
11
現金1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