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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易字第 127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1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建隆



            王進忠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建隆、王進忠涉犯妨害名譽案件,因被告2人於本院均自白犯罪,是檢察官雖依通常程序起訴,然本件依被告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本院爰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