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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智易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智易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旻宜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98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旻宜明知「ORIGINAL經典貓砂鏟」、「JUMBO直紋格貓砂鏟」、「CHOM十字格貓砂鏟」、「CATSTAG置物籃」等11張圖片,係告訴人逆風飛翔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且現仍在著作權存續期間內,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竟仍基於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11年3月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方式,將上開圖片予以下載重製後,於蝦皮拍賣網站帳號「lica920731」之賣場,刊登販賣貓砂鏟、置物籃之廣告,並上傳上開圖片供銷售商品使用,以此重製、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經告訴人員工於111年4月7日上網瀏覽被告蝦皮拍賣網站賣場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云云(重製部分起訴書認屬已罰之前行為,不另論罪)。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林旻宜被訴著作權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依同法第100條本文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