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智易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瀞瑩
上列被告因違反
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王瀞瑩明知「韓國Enaak小雞麵」之商品照片(下稱系爭照片),係告訴人超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及美術著作,未經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利用行動電話或電腦連結網際網路下載系爭照片而重製之,隨後再以行動電話或電腦連結網際網路,將系爭照片之圖檔接續上傳至其以蝦皮拍賣帳號「sa373737」(賣場名稱:參拾柒號本舖)所刊登標題為「現貨韓國熱銷ENAAK韓式小雞麵$6」之拍賣網頁,公開傳輸供不特定人得於各自選定之時間上網瀏覽系爭照片,而以上開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嗣因告訴人於111年8月9日上網瀏覽,發現前開拍賣網頁刊有系爭照片,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
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二、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瀞瑩被訴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及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而被告被訴上開罪嫌,業經告訴人於112年9月26日具狀
撤回告訴,此有
聲請撤回
告訴狀附卷
可稽,爰依前揭
法律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
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姚怡菁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