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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自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自字第1號
自  訴  人  柯宏杰

被      告  Agoda_台灣雅高達國際有限公司

            HK-Express香港快運航空公司中國台北辦事處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管轄錯誤
    理  由
一、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無管轄權之案件,應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且於自訴案件,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43條準用第304條前段、第335條、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Agoda_台灣雅高達國際有限公司、HK-Express香港快運航空公司中國台北辦事處之營業地址,依刑事自訴狀之記載,分別位於臺北市、桃園市,均非本院轄區;又依自訴意旨,上開被告向自訴人謊稱取機票、積極退款之犯罪地亦非本院轄區。綜上,本件之犯罪地及被告之住所地,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內,自訴人仍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自訴,顯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管轄錯誤之判決。又本件自訴人未聲明請求移送管轄法院,自毋庸諭知移轉管轄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4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