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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訴字第 4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信助


            張清淵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判決犯罪事實欄一、(二)已載明「並扣得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之物」,惟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漏未記載附表,顯係漏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更正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潘維欣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所有人/持有
偽造之印文
備註
1
鼎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證
壹張
被告林信助


2
鼎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
壹張
被告林信助
含「鼎盛投資」印文壹枚

3
鼎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空白收據
參張
被告林信助
含「鼎盛投資」印文共參枚

 4
鼎盛資產股份有限公司空白收據
貳張
被告林信助
含「鼎盛資產」印文共貳枚

5
紅米手機(含SIM卡1張)
壹支
被告林信助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iPhone手機(含SIM卡1張)
壹支
被告林信助

IMEI: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7
高鐵車票
壹張
被告林信助


 8  
白襯衫
壹件
被告林信助


 9  
iPhone12Pro手機
壹支
被告張清淵

IMEI:000000000000000
 10  
新臺幣122,400元

被告張清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