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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訴字第 42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訴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介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項前段及第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文介因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惟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犯行,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右萱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陳狄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