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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金易字第 16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易字第1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嘉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0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魏嘉祥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志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