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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審金訴字第 21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1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柏智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及犯罪所得之去向,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0年9月12日前之某時,在高雄市鼓山區某統一便利超商店內, 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代價,販售並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使用,容任他人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該詐騙集團所屬成年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0年9月12日透過YOUTUBE影音網站傳送邀集加入網路博弈以獲取利益之訊息,致告訴人吳柏逸陷於錯誤再與詐騙集團成年成員互加Line好友後,由暱稱「打工豬豬聯繫」、「盟主金城」等成員向告訴人佯稱:可匯款到指定的帳戶,之後有機會可獲取利益云云,致告訴人陷於錯誤,陸續於110年10月24日13時8分許,匯款5萬元、1萬3,000元至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遭詐騙集團某成員操作網路銀行匯出一空。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及所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2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一罪之案件,無論其為實質上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或裁判上一罪想像競合犯及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在訴訟上均屬單一性案件,其刑罰權既僅一個,自不能分割為數個訴訟客體(最高法院96年度臺非字第143號判決意旨參照)。易言之,不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因刑罰權僅有一個,不容重複裁判,倘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先後向同一法院起訴,法院即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之規定,就後繫屬於法院之案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檢察官以被告提供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涉犯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等罪嫌,就此同一事實,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緝字第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號、112年度偵字第3727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112年3月21日繫屬於本院,並由本院以112年度金簡字第145號(下稱前案)審理中等情,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本件被告被訴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幫助一般洗錢罪等罪嫌,與前案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均係被告提供同一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且前案與本案之被害人受詐騙匯款之時間接近,被告所交付帳戶之對象亦屬同一,雖本件與前案之被害人不同,惟被告本件所犯與前案所犯,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具裁判上一罪關係。從而,本件檢察官就與前案屬同一案件之本案,向本院重行起訴,並於112年5月8日繫屬本院,有橋頭地檢署112年5月8日橋檢春來112偵緝174字第1129020468號函及本院收文章在卷可佐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