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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易字第 7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7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翊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7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被訴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3日10時許,明知該時段非高雄市路竹區路竹國民小學(下稱路竹國小)對外開放之時間,未經同意,擅自該校後門侵入圍牆內與建築物附連之土地及西北方大樓之建築物。因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嫌(另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性騷擾罪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等語。
二、告訴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因上述案件經檢察官認其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罪嫌而提起公訴,惟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查告訴人甲○○(路竹國小學務主任)已具狀撤回告訴(易卷第41至42頁),依前揭說明,被告所涉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及附連圍繞土地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