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97號
被 告 林毓庭
許清連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502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217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易字第97號),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林毓庭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
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先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
略以:被告曾透過在永慶房屋擔任房仲之
告訴人洪榮杰購屋,購屋後因與鄰居相處頻生齟龉,認
告訴人未善盡告知義務致遇惡鄰,向告訴人索賠未果而心生不滿,竟
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之犯意,分別於㈠民國110年12月27日9時45分許,在某處,透過電腦網路連結至臉書「幸福成家」公開社團內,以「Tintin Lin」名義,張貼「奉勸各位慎選房仲 高雄楠梓某間永×一對夫妻,男的叫洪×榮、女的叫吳×逸 鬼話連篇…」等文字;㈡111年1月16日8時許,在某處,透過電腦網路連結至「左營楠梓人文社交圈」公開社團內,以「Tintin Lin」名義,張貼「奉勸各位慎選房仲 高雄楠梓一對夫妻,男的叫洪○○、女的叫吳○○ 鬼話連篇 #前後細節太多 收了斡
旋隔天約去代書那裡 以為可以成交開出金額 沒想到被放在別間房間 跟屋主錯開 一整個就看他們上上下下進進出出要我加價 我說超過不勉強 買房要有緣分 還不讓走說再給他們機會 我的確沒買房經驗 不懂這套路就被牽著走…」等文字,指摘告訴人說話不實在,足以毀損告訴人名譽。
嗣告訴人之永慶房屋2、3位同事及2位客戶看到上開貼文,均知貼文指涉告訴人,因而通知告訴人查悉上情。因認被告均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
誹謗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
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均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
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已達成
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
撤回告訴等情,有和解筆錄、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
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俐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瑾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