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字第 1450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1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玥璇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570號),茲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12年度審易字第375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玥璇犯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備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玥璇與黃如意均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月光公司)K24廠之員工,2人因故而有嫌隙。陳玥璇未得黃如意之同意或授權,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犯意,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在高雄市○○區○○○路0號之日月光公司K24廠8樓,以黃如意之工號即帳號「K02394」、密碼「XX1111....」登入日月光公司訂餐系統,佯以黃如意之名義訂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餐點,足以生損害於黃如意對於餐點費用管理之正確性。因黃如意於民國111年11月15日1時許,在日月光公司K24廠4樓察覺有異,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及上開系統扣款紀錄後,始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玥璇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告訴人黃如意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胡韋祺於警詢中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日月光公司訂餐系統扣款紀錄、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員工訪談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偵查佐職務報告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信為真實。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相關設
    備罪。
  ㈡被告如附表所示9次之訂餐行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於密接之時間陸續為之,且侵害相同法益,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僅因對告訴人不滿,竟冒用告訴人名義,透過公司網路訂餐系統訂餐,造成告訴人損害,所為實應非難。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參以被告前無刑事犯罪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兼衡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自陳其教育程度為專科畢業、目前從事電子業、未婚、無子女、與男朋友同住、不需扶養他人等一切具體情狀(見審易卷第48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
    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
    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聖淵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8 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
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3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登錄時間
訂購餐點
1
111年10月13日4時48分許
恩霖-醬烤大腿
2
111年10月13日21時1分許
統一-素炸醬豆干
3
111年10月19日某時許
恩霖-糖醋固咾肉
4
111年11月12日某時許
恩霖-紐奧良雞腿+香腸
5
111年11月13日某時許
恩霖-椒鹽雞翅+香煎里肌+香腸
6
111年11月13日某時許
恩霖-蛋奶素+素肉饅頭+馬來糕+咖啡
7
111年11月14日某時許
恩霖-脆皮腿塊+花枝鮮條
8
111年11月14日某時許
恩霖-素奶油法國麵包+素抓餅+紅茶
9
111年11月15日某時許
恩霖-紅燒五花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