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曉慧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71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曉慧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及
沒收。應執行
拘役柒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宣告多數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林曉慧
意圖為自己
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1年7月26日19時44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威世登金銀珠寶有限公司高雄自由門市」內,向店員假稱欲選購金飾,使店員將展示櫃內之「黃金對戒(男)」1只(重量約1.8錢,價值新臺幣【下同】12,800元)取出,將之置於展示托盤內,供林曉慧觀覽選購,林曉慧遂乘店員不注意之際,自上開托盤內竊取上開戒指1只而得手。
(二)又於111年7月27日20時21分許,在上開門市內,以上開手法,竊取「黃金流線型戒」1只(重量約2.55錢,價值19,000元),得手後即趁機離去。
嗣為店長葉珈瑋於111年8月1日盤點商品時發現短少該2只戒指(未扣獲),經調閱店內監視器後獲悉上情,並報警處理。
二、被告林曉慧於警詢中,對上開犯罪事實均
坦承不諱,核與
證人即
告訴人葉珈瑋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
告訴人威世登金銀珠寶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曾月惠於
偵查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本案遭竊戒指之商品樣式圖2張、商品照片2張、門市照片3張、上開門市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5張、被告參與門市活動留存之
個人資料照片檔1張、監視器影像說明1紙等在卷
可參,足認被告之
自白與犯罪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已
堪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林曉慧前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
竊盜罪。又被告所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聲請意旨雖認被告前開所為應以
接續犯論擬,然
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
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應依接續犯論以實質一罪。然如各行為係各於不同時間為之,各次行為明顯可分,各具獨立性。並無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或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情形存在,自與接續犯之要件不符(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443號刑事判決)。查本案被告上開2次竊盜行為間相隔已約1日,已有相當之時間間隔,且各行為間亦難認係基於同一竊盜犯意而接續為之,自無以接續犯論擬之餘地,聲請意旨容有誤會,附此說明。
五、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正當方法謀取所需,僅為貪圖不法利益而行竊,顯然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
犯後雖坦承犯行,惟
迄今尚未
適度賠償告訴人所受之損害,是其犯罪所生之損害尚未獲得填補;兼衡被告之犯罪手段與情節、其犯罪之動機、各次竊取財物之種類與價值,
暨其前有因不能安全駕駛按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品行、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自述小康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審酌被告前揭犯行相隔僅約1日、手法相似,罪質亦屬相同,兼衡其犯罪情節、模式等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並考量刑罰手段之相當性,及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綜合上開各情判斷,就其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及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
(一)被告所竊得之「黃金對戒(男)」1只,及「黃金流線型戒」1只,分別係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犯行之
犯罪所得,既均未經
扣案或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於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罪名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二)前開宣告多數沒收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併執行之。
七、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八、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
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岳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許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瑞標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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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曉慧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黃金對戒(男)」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林曉慧犯竊盜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黃金流線型戒」壹只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