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珮軒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
辯論終結,玆發現尚有應再行調查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三月十二日(週二)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
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王奕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