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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簡上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信志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112年度金簡字第2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8661、19789號、112年度偵字第3584、4992號)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22844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信志可預見將金融帳戶交予陌生之人,可能遭利用而成為財產犯罪工具及隱匿犯罪所得,竟仍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3月24日9時6分之前某時,以不詳方式,將其開設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0900號帳戶)之網銀帳號、密碼交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身分不詳之人取得上開帳戶後,與所屬詐騙集團其他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誆騙邱慧妤、陳道岸、李美玲、范家毓、劉宥妘、陳吟施,使邱慧妤等6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時間,將附表所示款項匯入彰化銀行0900號帳戶,遭詐騙份子以網路轉帳之方式提領一空以切斷金流製造斷點,掩飾隱匿詐欺所得之去向與所在。邱慧妤等6人察覺有異,始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等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再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所列之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判決諭知者,應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亦有明文。是管轄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受理簡易判決上訴案件,認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452條之情形者,應撤銷原判決,逕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
三、本案被告陳信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審判處罪刑,被告上訴後,由本院於112年5月16日受理後審理中,被告於113年2月6日死亡,有被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原審對此未及審酌,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撤銷原判決,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陳竹君、謝長夏、張春暉移送併辦,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新益
                           法 官 陳芸葶
                           法 官 陳俞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附表
編號
告訴
/被害人
詐騙集團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出金額(新臺幣)
證據出處
備註
1
邱慧妤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5日透過LINE向邱慧妤誆稱:註冊籌碼帳戶並下載投資軟體「融盛」,再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邱慧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4日
9時6分許
5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37-38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和平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39-40頁)
③轉帳明細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41-47頁)
111年度偵字第18661號
111年3月25日
9時32分許
2,400元
2
陳道岸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0日透過LINE向陳道岸誆稱:下載APP「融盛」,再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道岸陷於錯誤,以其配偶莊雅婷之金融帳戶匯出款項。
111年3月29日
14時21分許
4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51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53-54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民生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57-71頁)
④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一卷第79-81頁)
⑤台新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戶名:莊雅婷)(警一卷第75-76頁)
⑥對話紀錄(警一卷第83-118頁)
⑦111年4月26日委託書(委託人:莊雅婷,受委託人:陳道岸)(警一卷第73頁)
111年度偵字第18661號
111年3月29日
21時40分許
1萬5,000元
111年3月30日
13時40分許
5萬元
111年4月1日
9時6分許
1萬元
3
李美玲
(被害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3日透過LINE向李美玲誆稱:下載APP「融盛」,再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李美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3日
9時35分
5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19-121頁)
②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123-125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129-131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大安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警一卷第127頁)
⑤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一卷第137、139頁)
⑥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140-145頁)
111年度偵字第18661號
111年3月23日
9時37分
3萬5,500元
111年3月25日
15時34分
1,288元
111年3月31日
9時43分
3,690元
111年4月1日
11時31分
5萬元
111年4月1日
11時32分
5萬元
4
范家毓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透過LINE向范家毓誆稱:下載APP「融盛」,再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范家毓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3日
14時16分
6萬5,000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47頁)
②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148-149頁)
③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中山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154-158頁)
④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一卷第159-161頁)
⑤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162-169頁)
111年度偵字第18661號
111年3月25日
12時48分
3,870元
111年3月28日
11時15分
4萬元
111年3月30日
20時42分
6,420元
111年4月1日
11時15分
2萬元
5
劉宥妘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15日透過LINE向劉宥妘誆稱:下載APP「融盛」,再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劉宥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5日
12時35分
10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一卷第173-174頁)
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一卷第177頁)
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前峰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一卷第175、179-181頁)
④彰化銀行存款憑條(警一卷第199頁)
⑤臉書訊息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警一卷第185-190頁)
111年度偵字第18661號
6
陳吟施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透過LINE向陳吟施誆稱:下載APP「融盛」,再依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陳吟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23日
10時0分
5萬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二卷第19-20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二卷第21-22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福德街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二卷第27-51頁)
④轉帳明細翻拍照片(警二卷第53-67頁)
⑤對話紀錄(警二卷第79-85頁)
111年度偵字第19789號

111年3月23日
10時7分
5萬元
111年3月23日
10時8分
6,500元
111年3月23日
14時20分
4萬2,700元
111年3月28日
9時14分
5萬元
111年3月28日
9時16分
5萬元
111年3月28日
12時37分
5萬元
111年3月28日
12時39分
5萬元
7
吳宜潔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先在臉書刊登股票投資資訊,適有吳宜潔於111年3月14日16時30分許上網瀏覽與之聯繫並加入為LINE好友後,再透過LINE向吳宜潔佯稱:下載APP,並註冊「康泰籌碼K」網站帳號,會帶領操作APP以投資云云,致吳宜潔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0日10時11分
8,560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偵一卷第117-119頁)
②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偵一卷第67-69頁)
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偵一卷第89頁)
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偵一卷第51頁)
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偵一卷第53頁)
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六張犁派出所陳報單(併偵一卷第33頁)
⑦投資網站交易紀錄及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偵一卷第123-147頁)
112年度偵字第3584號
8
歐雅玲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000年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與歐雅玲取得聯繫,佯稱:可加入康泰籌碼K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歐雅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1日12時28分
4萬2,000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一卷第57-68頁)
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一卷第34-35頁)
③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併警一卷第36-38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一卷第16頁)
⑤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一卷第17頁)
⑥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鹿港派出所陳報單(併警一卷第15頁)
⑦第一銀行鹿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併警一卷第68-70頁)
⑧對話紀錄翻拍照片(併警一卷第67頁)
112年度偵字第4992號
9
林宗佑
(告訴人)
詐騙集團成員於111年3月29日前某日起,透過LINE向林宗佑佯稱下載「康泰籌碼K」APP並在該平台投資可獲利云云,致林宗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1年3月30日10時16分
6,400元
①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併警二卷第75-77頁)
②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併警二卷第99頁)
③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併警二卷第91頁)
④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併警二卷第89頁)
⑤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陳報單(併警二卷第87頁)
⑥轉帳明細翻拍照片(併警二卷第125頁)
⑦臉書貼文、對話紀錄及詐騙投資平台頁面翻拍照片(併警二卷第103-123頁)
112年度偵字第2284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