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金訴字第1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力文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1234 、1513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力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
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上開規定
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並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張力文因詐欺等案件,前於民國111 年7 月14日經檢察官
訊問後向本院
聲請羈押,
嗣經本院訊問,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5萬元,由被告本人繳納現金後,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本院111 年7 月14日訊問筆錄、本院被告具保
責付辦理程序單、本院收受訴訟款通知(繳納
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 紙在卷
可稽。而本案經
起訴後,經合法
傳喚被告於112 年11月2 日行
準備程序,然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另經本院囑警
拘提及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代為拘提亦未有所獲
等情,有被告
傳票之
送達證書、本院112 年11月2 日準備程序之報到單及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2 年12月3 日新北警中刑字第1125159402號函、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112 年12月4 日桃警分刑字第1120083816號函及被告之戶籍資料各1 份在卷
可證。另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足見被告顯已逃匿,依據上述規定,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2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蔡宜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江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