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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附民字第 461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61號
原 告 潘柏勳
被 告 張凱傑
上列被告因
詐欺
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案件
案號:112 年度金訴字第194 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薏伩
法 官 方佳蓮
法 官 蔡宜靜
以上
正本
證明與
原本
無異。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秉洲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