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字第536號
原 告 聯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共 同
被 告 賈文愷
李俊逸
劉志春
上列被告因業務
侵占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31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李俊逸、劉志春雖非本件
刑事案件起訴之被告,但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記載,其等為被告賈文愷之連帶保
證人,故依民
法人事連帶保證契約關係亦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人(民法第756條之1),是原告對被告李俊逸及劉志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部分,應亦屬合法。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
法 官 林昱志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