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34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48號
原      告  洪丁偵華
訴訟代理人  羅峰宏  
被      告  李思毅  
            暉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政雄  
上列被告李思毅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2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李思毅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洪丁偵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暉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李思毅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