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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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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簡附民字第 39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95號
原      告  廖玉燕
            廖玉凌
被      告  陳昱誌


            棲木十年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昱誌
上列被告陳昱誌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簡字第146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昱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被告棲木十年有限公司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陳昱誌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欣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