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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交附民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李雲嬌

訴訟代理人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李鴻儒

被      告  亞科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人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李鴻儒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李雲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法 官  
                   法 官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