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冠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聲請人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壹個,檢驗前淨重零點四四六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四三三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胡冠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1號為緩訴處分確定,且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
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
沒收銷燬等語。
二、
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
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
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1號為緩訴處分確定,且
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前開
緩起訴處分書
、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附卷
可稽,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
㈡上開案件為警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446公克、檢驗後淨重0.433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
旋醫院
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一節,有高雄市政府局警察局左營分局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
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之毒品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
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
無庸另為
沒收銷燬之
諭知。綜上,
揆諸前開說明,
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