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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禁沒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冠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
包裝袋壹個,檢驗前淨重零點四四六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四三三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胡冠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1號為緩訴處分確定,且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檢驗,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31號為緩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報告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查閱相關卷宗核實
  ㈡上開案件為警扣得之白色結晶1包 (檢驗前淨重0.446公克、檢驗後淨重0.433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醫院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節,有高雄市政府局警察局左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2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8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為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又盛裝上開之毒品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自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知。綜上,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奕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