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鈺淇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rome Hearts商標圖樣之耳環貳件沒收。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鈺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Chrome Hearts耳環2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
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二、
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
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365號案件為
緩起訴處分,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
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
可憑。扣案之Chrome Hearts耳環2件,經
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商標之商品,有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警卷第12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詳表資料(警卷第13頁)在卷
可稽,
堪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
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
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前開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