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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單聲沒字第 12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鈺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Chrome Hearts商標圖樣之耳環貳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鈺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仿冒Chrome Hearts耳環2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365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且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扣案之Chrome Hearts耳環2件,經鑑定結果確係仿冒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商標之商品,有美商克羅心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1份(警卷第12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詳表資料(警卷第13頁)在卷可稽認前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沒收之,核屬專科沒收之物。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前開扣案仿冒商標商品,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宜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