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方怡
上列
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HELLO KITTY臉圖」商標圖樣之卡套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被告林方怡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
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卡套1個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2483號為
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
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
可稽。又本件扣得卡套1個,經
鑑定結果係仿冒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及商標註冊審定資料存卷
可參(警卷第15至16、19頁),足認確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無訛,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佳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品宗